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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注册滴滴未接单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5-07-05 10:5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私家车在注册成为滴滴平台的“网约车”后,尽管未处于“接单”状态,却发生了交通事故。令人遗憾的是,保险公司对此事故拒绝赔偿。近期,延庆法院审理了一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争议案件。在此案中,网约车司机蔡某被判决需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则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去年5月6日,蔡某在驾驶过程中,不幸与姜某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警方经过调查,判定蔡某需承担全部责任。进一步查明,姜某的车辆已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且保险期限尚未结束,受益人为姜某本人。而蔡某的车辆同样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保险期限同样有效,受益人则是蔡某。两份保险单上所注明的车辆使用性质均为非营运性质。

姜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向其支付了车辆定损理赔款,金额为元。随后,姜某出具了一份权益转让书,将车辆损失赔偿的追偿权转移给了保险公司。

去年八月,蔡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其发放了《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单》,其中所列的拒赔原因是:该车辆长期参与滴滴打车业务,这一行为改变了车辆的使用属性,进而使得车辆的危险性大幅提升。

另外,经查证,蔡某的车辆在滴滴服务平台上的注册时间为2018年12月3日。从2023年9月到2024年5月,该车辆在网约车业务中累计接单超过1000单。在此次事故发生的前一天,蔡某驾驶该车辆进行网约车服务,当天共接单20次。

姜某的保险公司对蔡某及其所属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追回先前支付给姜某的保险赔偿金。

延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得出结论,蔡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应对此案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来说洪梅镇律师,首先,蔡某在投保时将车辆的使用性质标注为非营运,但他承认该车辆已在滴滴平台上注册为网约车,并且在事故发生的前后,蔡某频繁地从事滴滴的营运业务,这一行为已显著地改变了车辆原本的非营运使用性质。其次,由于承接了众多订单,该车辆的使用范围随之拓宽,其使用频次和时长均有提升,行驶路径也变得不固定。这导致涉案车辆的危险性大幅上升,而这种增加的风险超出了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人所能预见的承保范围。蔡某提出,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提升时需通知的条款应当视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有责任进行提示和解释。然而,《保险法》明确指出,网约车运营活动导致保险标的危险度上升时,被保险人负有法定通知义务东莞洪梅律师,并且该义务的法律效果也由《保险法》直接设定。保险公司已在合同中重申了这一法律效果,因此,保险公司并无强制性的提示说明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蔡某需承担赔偿责任,而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则不需对此次事故负责。

法官提醒车主,若计划从事网约车服务,务必尽快前往车管所对车辆使用性质进行变更登记。此外,还需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更新保单的相关信息。鉴于私家车与营运车辆在风险等级、使用频率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若未提前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即便车辆处于非营运状态,仍有可能遭遇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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