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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网约车司机王某致他人受伤,甲公司追偿能否成功?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案例苑】
王某是甲公司旗下的网约车合作司机,甲公司提供了一辆小型轿车供他使用,该车辆主要用于网约车服务的运营。不幸的是,某日,王某驾驶该车与孙某所驾的小型客车发生了碰撞,导致孙某及其乘客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调查,判定王某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随后,甲公司向李某支付了10000元的赔偿金。不久,王某驾驶该车辆与骑摩托车的张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判定,王某需承担全部责任。甲公司为此向张某支付了1473.86元的赔偿金。随后,甲公司对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公司垫付的赔偿费用。
法院审理后判定,该案件属于追偿权争议范畴。关键在于洪梅镇律师,甲公司是否有权向王某追偿,这取决于王某在涉及的两起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这两起事故均判定王某因违反交通规则而承担全部责任。王某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未能充分履行谨慎注意的义务,导致事故发生,构成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因此,甲公司有权向王某提出追偿要求。在此劳务合同中,甲公司作为雇主,是主要的受益主体;而王某,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依照约定获得了相应的报酬。鉴于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甲公司理应承担更重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定王某需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明确指出,若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导致他人遭受损害东莞洪梅律师,责任应由雇主单位承担。雇主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之后,有权向那些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进行追偿。此条款确立了用人单位对于员工职务行为的“替代责任”原则。本规定强调在用人单位、员工以及受害者之间寻求利益均衡,要求在员工因履行职责导致他人受损的情况下,雇主应承担首要责任,此举不仅确保了受害者的赔偿权益,同时也减轻了普通员工面临的风险负担。
若造成的损失源于员工故意行为或严重疏忽,雇主在支付赔偿后,有权向该员工要求追偿。此举不仅彰显了“责任到人”的基本法律原则,同时也对用人单位提出了强化管理的必要性,以及对劳动者提出了规范履行职责的警醒。该条款的推广有助于明确职责界限,使雇主认识到“雇佣即承担责任”,让员工理解“履行职责不应随意”,并让公众了解“权益受损时有法律保障”,这对于打造规范有序的劳动环境、推动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光明日报》(2025年06月21日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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