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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去哪里告?劳动合同里的管辖约定通常无效

时间:2025-12-09 16: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依据当下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观点来看,处在劳动争议案件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管辖条款,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效力的。

1、法律依据

其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此等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能够借由书面协议,去挑选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予以管辖,还能够挑选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予以管辖,也能挑选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予以管辖,也可挑选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予以管辖,同样还能挑选标的物所在地等这样子与争议存在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予以管辖,不过呢,绝对不可以去违反本法针对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所做出的那些规定。

该条规定指出,协议管辖所适用的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然而,劳动争议当中涉及到劳动关系,具备人身特性,并不属于能够进行协议管辖的范围之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表明,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也作同样明确,其未赋予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权利洪梅镇律师,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是无效的,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

2、约定无效的原因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从属性,双方地位不平等。

要是准许进行约定管辖,用人单位有很大可能性凭借自身优势地位,把管辖地约定到对自身有利的地方,最终使得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有所增加。

法律有着保障劳动者诉权而倾向的态势,限定管辖范围在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约地,这使得劳动者便于去参与诉讼 ,并且也有利于法院去进行查明事实 。

3、司法实践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里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里所约定的管辖条款,要是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范围,并且超出了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范围,那么就应当认定为无效。

比如,劳动者于工作地提起诉讼,哪怕合同当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法院进行管辖东莞洪梅律师,然而法院依旧会按照法定的管辖规则,把案件转送至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予以审理。就像(2024)最高法民辖157号这个案例。

所以,于劳动争议案件里,要是劳动合同所约定的管辖条款跟法定管辖规则互相抵触,那么一般会被判定为没有效力。

依照相关规定,劳动者能够不考虑劳动合同当中有关管辖权的约定内容,毫无阻碍地径直向劳动合同施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域的仲裁机构,或者向法院提出仲裁申请,或者提起诉讼,如此便可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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