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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无放贷资质致合同无效,还款性质引分歧

时间:2025-10-11 21:3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民间借贷是资金流转的一种主要途径,在个人、公司以及各类组织之间普遍发生。合规合法的借贷行为能够获得法律维护洪梅镇律师,然而,假如放款者没有相关的贷款资格,却为了赚钱向众多陌生人不断发放资金,就有可能违反法规规定,造成借款协议失效,甚至无法要求获得利息等权利。最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件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合同无效的情况。该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当事人没有放贷的资格。

基本案情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蓝某与唐某这对夫妻因为手头紧,向杨某借了三十万块钱东莞洪梅律师,说好四十二天还清,还写了借据。当天,杨某把三十万转给了唐某,唐某马上又转回了七千元。后来到九月二十三日,唐某每天一点点还钱,总共还了十万零一千块。双方在还款细节上意见不一,蓝某表示曾与对方商定“每日支付利息4000元、每周偿还本金5万元”,因此所还的10.1万元中既有大量利息也包含部分本金。杨某则认为对方每日的4000元应算作本金,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蓝某和唐某一起归还剩余本金19.9万元以及利息、洪梅律师费等费用。被告蓝某辩称,其怀疑原告杨某为职业放贷人,本案涉嫌套路贷。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审理后确认,民事活动参与者开展相关事务,不能违背法律规章中的强制性条款。关于本案涉及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第十三条,指出没有合法放贷资质的放款方,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向社会上广泛人群发放资金,此类借贷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原告另外借给许多其他人(公司)钱并且约定了利息,银行记录也显示其借款给的人数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借款人是不确定的,而且原告作为个人没有放贷的资格,符合前面提到的“无效”情况,所以这个合同是无效的。

合同作废之后,蓝某和唐某要退还他们实际收到的借款原数。借款原数是三十万元,减去借钱的当天就退还的七千元“预扣费用”,还要减去原告承认已经还的九万四千元(总共还款十万元中,七千元已经单独扣除),最后要退还十九万九千元。

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因其在合同无效问题上存在显著过失,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法律应对此作出否定性判断,因此利息损失理应由原告自行负责承担。另外,被告关于“本案属于套路贷”的指控,由于原告能够证实其出借款项的真实性,且缺乏证据证明原告有“虚报金额、人为制造违约”等套路贷行为,故未被法院所接受。

根据上述理由,法庭裁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缺乏法律效力,判定蓝某与唐某须将19.9万元支付给杨某,同时驳回了杨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要求。

一审裁决公布后,对方提起申诉。经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协调,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案件按照债务数额十九万元执行补偿。现阶段此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不具备合法放贷资质的借贷者,若以获取利润为动机,向广泛公众发放贷款,相关借贷协议将失去法律效力,由此产生的借款报酬或资金占用代价等损害,也可能因责任大小而无法获得法庭认可,此案裁决阐释了“无证经营放债”的法律影响。法官指出,个人开展借贷业务必须依照法规行事,若没有放款资格,就不可向大众无差别地赚钱放贷,那样的话,合同可能被判作无效,利息要求也可能得不到法律支持。一个借款人在短时间内反复多次进行有偿民间借贷,通常能够被视为职业放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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