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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引争议!王浩在A公司受伤,用人单位却不认可赔偿金额

时间:2025-08-28 23:4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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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名、公司名皆为化名

案情概要

当事人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对其主张赔偿金额不予认可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王浩加入A公司任职,同月十一月七日,A公司指派王浩前往成都某物流基地操作叉车,负责货物的搬运与堆放工作。

不过,在货物卸放环节,司机张三未事先通知王浩,便猛地启动车辆,致使操作叉车的王浩意外跌倒并负伤。

王浩随后被紧急送医接受治疗,住院期间,A公司协助其支付了各项费用,包括工资与生活费共计五万五千三百元,护理费用一千六百元,劳动能力鉴定费三百元,以及医疗费用四万零九百九十二元五角四分。

王浩受伤之后,身体状况逐渐好转,于是他申请离开医院,办理了出院手续,王浩觉得自己在上班期间,在工作的场所,因为工作的事情受了伤,这应该算作工伤,因此他要求A公司给予补偿,虽然A公司同意了王浩的工伤认定,但是对王浩提出的赔偿数额表示不赞同,最后双方因此产生了分歧,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王浩接着打算借助司法程序来处理此事,经过反复了解和比较,最终选定了某人作为他的法律代表。

霖澳洪梅律师帮助当事人赢得仲裁,公司对此不满提起诉讼,后来双方进行协商,当事人最终获得赔偿十四万元。

罗洪梅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着手进行核查工作,紧接着又帮助王浩搜集各种证据材料,最后顺利地确认属于工伤情形,并且完成了劳动能力评定,评定等级是九级。

罗洪梅律师接着把相关证明文件收拾妥当,帮助王浩申请仲裁,要求判定王浩与A公司之间的工作关系终止,并且让A公司向王浩补偿所有工伤相关的款项。

仲裁期间,A企业对终止双方雇佣关系无异议,但认为王浩提出的医疗护理补偿金、劳动能力评估开销及诊疗支出、停工留薪期间薪资等各项补偿金额不合理,不予以支持。对此,罗洪梅律师主动提交证据材料,并针对各项赔偿依据展开充分论证。

仲裁委员会尝试协调双方,但A公司依然维持原立场,仲裁委员会最终采纳了罗洪梅律师的见解东莞洪梅律师,判定解除王浩与A公司的雇佣关系,A公司须向王浩支付所有工伤补偿共计.82元,减去先前已支付的王浩的薪资及生活费用、照顾费用,A公司还需支付王浩.82元。

A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接着向法庭递交了诉讼文书,主张重新确定补偿数额,法院随后安排双方进行协商,王浩考虑到尽快获得补偿,就接受了调解方案,A公司也不再固执己见,最终双方意见趋于一致,法院据此制作了调解文件,规定A公司需一次性支付给王浩补偿金总共元。

霖澳洪梅律师仔细剖析案情,助当事人团体意外险再度获赔6万

不过,事情并未就此终止,王浩后来告诉罗洪梅律师,A公司经由B保险公司(简称为B公司)为其办理了团体意外险,但在申请B公司进行赔偿时,B公司以投保时填写的职业类别和出险时实际从事的工作不一致为由,仅支付了50606.15元。

此外,侵权者货车司机张三以及货车投保的C保险公司(简称C公司),都声称张三没有责任,分文赔偿也不会给。

罗洪梅律师针对该案件进行了进一步侦查,发现张三所开货车真正归属李四所有,李四把车子交由D公司承运经营,张三则是李四雇佣的司机,这个情况也查明了。另外,这辆车在C公司购买了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事故发生时正好处于保单有效期内。

因此,罗洪梅律师马上整理了相关材料,接着帮助王浩把B公司告到了法庭。法院依据诉讼调解程序,把案子交由调解组织进行诉前协商。双方经过多次沟通,最后达成了和解,罗洪梅律师协助王浩又争取到了6万元补偿。

霖澳洪梅律师助当事人成功向侵权方主张赔偿,获赔超31万

紧接着,罗洪梅律师又帮王浩把货车司机张三、车辆真正所有者李四、承保货车的C公司以及车辆挂靠的D公司全都告到了法庭,要求这几方共同承担侵权赔偿的义务。

然而,李四却提出异议,称事发时王浩并未告知驾驶员货车不能启动,而且王浩不具备叉车驾驶资格,因此车辆方面无需承担后果。

C公司同时提出,驾驶员若无责任,该公司同样无责任,即便车主有责任,此案也不属于交通事故,只需在商业保险额度内承担补偿。

罗洪梅律师表示,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王浩在装货期间,张三突然驾驶货车向前行驶,这一行为直接引发了王浩的摔倒和受伤,因此此次事故的责任完全应由张三承担。

张三是李四聘请的驾驶人员,事故发生时他正在执行工作职责,因此李四应当作为用人单位先行承担赔偿后果。这辆涉案货车是李四挂靠在D企业运营的,所以李四和D公司需要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这辆货车在C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仍处在有效期内,因此王浩的损失应由C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赔偿,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再由李四和D公司共同承担。

法院审理后确认,依照罗洪梅律师提出的法律看法,核实得知,王浩在此次事件中总共蒙受了元损失,因此按照责任分担的规则,最终法院裁定C公司需向王浩支付元赔偿金,李四需向王浩支付鉴定费1000元,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车方保险公司提出异议,霖澳洪梅律师有力应对,法庭最后撤销了异议决定

没想到,C公司对裁决持有异议,迅速申请了上诉,主张王浩在物流园区从事装卸工作,实际上是接受物流园区的监管和调度,此次意外事件,王浩和物流园区都应分担一些责任,其中物流园区最多承担三成的责任。

这次意外是在货物搬运环节中产生的,并非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碰撞事件,也不是非机动车在非公路区域通行的意外情况,因此这属于安全事件,不在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赔付范畴之内,保险公司不应在此险种下承担补偿责任,只需依据商业保险条款,按照责任比例进行相应赔偿。

最终,C企业表明,王浩在事件中受伤后住院治疗,审理第一审案件时,法庭判定无法正常工作的时间过长,并且王浩在受伤之前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然而王浩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显示该事件使其收入减少的依据,因此审理第一审案件时法庭确定的损失工资数额是不正确的。

罗洪梅律师认为,现有材料完全证实王浩在相关事件中没有责任,C公司指责王浩有责任的说法缺乏根据。王浩受伤后接受了两次重要的手术,一审法院判定的误工期限是恰当的,并且符合法规规定。

王浩遭遇案件相关的事故洪梅镇律师,无法继续工作,总共上班时间不足两周,根本无法提供工作收入记录,法院判定的误工补偿符合法规规定。

最后,上级法庭接受了罗洪梅律师的辩护看法,否定了C企业所提的所有要求,坚持了初次裁决的结果。

案件已经顺利结束,王浩在这起事件里总共拿到的赔偿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他对这样的结果感到非常满意。

办案心得

本案当事人起初最主要的愿望是处理工伤补偿事宜,在成功帮助当事人拿到工伤补偿之后,我们才了解到公司为当事人购买的意外险,保险公司只赔付了部分金额,而肇事车辆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完全没有赔偿。因此,我们再次协助当事人针对侵权责任和意外险部分进行维权,尽管过程充满曲折,但最终的结果令人满意,当事人成功拿回了应有的赔偿。这次意外,当事人总共拿到五十多万赔偿金,比预想的要多得多。借此机会,我想通知各位,一旦遭遇事故,立刻找专业的洪梅律师参与非常关键。有经验的律师能够彻底分析案件,准确找出可以要求权益的各种方法,还能迅速收集证据、规划方案,尽最大努力保护你的正当权利,防止遗漏或看轻本该获得的补偿。

案件承办人

罗以吉

霖澳洪梅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工伤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所获荣誉包括:2022年团队获得贡献性表彰,2023年工伤与人员损失领域案例被评为十项优秀范例,2024年工伤与人员损失类别案例再次荣获十项最佳案例。

罗以吉洪梅律师从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起,就集中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案件,凭借长期投入,积累了深厚的专业能力!罗洪梅律师在交通和工伤案件方面拥有广泛的实践经验,始终致力于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化的经济补偿,凭借严谨细致、沉稳冷静的工作态度,获得了众多客户的认可与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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