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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9号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公布

时间:2025-07-05 11: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GZSF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49号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于2025年4月30日审议并通过,现正式对外公布,并定于2025年6月15日开始实施。

部长 贺荣

2025年5月13日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

(2025年5月13日司法部令第149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为使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更加规范化,提升对法律援助活动的指导与监管力度,保障投诉者与被投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洪梅律师法》以及《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性文件。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提及的投诉洪梅镇律师,指的是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受助者或相关利益方(以下简称投诉者)对法律援助机构、洪梅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方)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时未能依法执行其职责或义务,向司法行政机构提出投诉,并要求对其进行处理的行为。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过程中,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领导,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地域管理规则,确保处理公正合法,同时将惩罚和教育手段有效结合。

第五条 司法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而在县级行政区域及以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则承担起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投诉处理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设立法律援助机构,该机构便是投诉处理机关,其具体职责在于处理投诉事宜。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需对外公布法律援助的投诉联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以及电子邮箱,同时应明确投诉的范围和处理流程。此外,还需指定专人负责投诉的接待与处理。针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还应提供无障碍的信息交流渠道,以方便他们进行投诉。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七条 投诉方如遇以下任一情况,有权向投诉处理部门提出申诉:

法律援助机构、洪梅律师事务所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执行法律援助任务时,未能依照法律规定妥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接到任务或分配后,若非有合理原因,不得拒绝、推迟或自行中断法律援助服务的提供。

(三)法律援助人员未能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五)被投诉人收取受援人财物;

六、投诉对象在提供法律援助时,若泄露了在援助过程中获取的国家机密、企业商业机密,或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诉事项。

对于法律援助申请人或受援人若对法律援助机构拒绝提供法律援助或终止援助的决定持有异议,应依照异议审查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投诉方需在察觉或理应知晓被投诉方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其职责或义务的情况后,于三年内提交投诉。除非法律有其他具体规定。

第九条 投诉人若要提出投诉,通常需以书面方式呈现,详细阐述其个人背景、投诉的具体要求、关键事实、依据以及提出的时间。若具备相关证明材料,也应一并附上。

如若在书面形式提出投诉存在实际障碍,则可采取口头或其他适宜途径进行投诉。在此情况下,投诉处理部门需立即记录相关条款信息,并确保由投诉者本人进行核实。

羁押中的嫌疑人、被告及服刑者,还有强制戒毒对象若对法律援助提出申诉,相关办案机构和监管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迅速将申诉转交给负责处理的机关。

第十条 要求投诉者必须提供真实信息,对所提交资料的准确性承担相应责任,严禁编造、篡改事实,亦不得恶意诬陷或中伤他人。

对于投诉人提出的虚假指控,若其行为损害了被指控者的名誉及其他合法权益,将依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投诉,则该代理人需出示委托人的授权证明文件,同时提供自己的联系方式,以及委托人和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若投诉人提交的信息存在不完整之处,投诉处理部门需一次性向投诉人明确告知所需补充的具体信息和完成时限。投诉人在接到通知后,若无合理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补充,则将视为其主动放弃投诉权利。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

(一)具有投诉人主体资格;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请求;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五)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依法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该投诉事宜正处于诉讼等合法途径的处理阶段,亦或是已经被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接受并处理。

投诉方仅对执法机关、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等依照法律所制发的法律文件持有不同意见的;

(四)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十五条,投诉处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信息后,需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受理与否的判定,并且需以书面形式向投诉者通报处理结果。若决定不予以受理,还需附上具体的拒绝理由。

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到投诉后,需向投诉者说明应将投诉提交给负责处理的机关。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在接到投诉后,处理机关需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过程需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在需要的情况下,可委托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人员所属行业协会等机构协助调查。同时,调查活动不得干扰被投诉人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

在调查阶段,若投诉者针对同一投诉内容,依据不同的事实、依据和请求,对被投诉方进行了多次的投诉行为,这些投诉事项可以合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开展现场勘查,责令被投诉方阐述事实、递交相关资料,查阅其业务卷宗和档案资料,向相关单位或个人核实信息、搜集证据;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建议。

调查活动需由两位或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同时需编制详细的调查记录。该记录需由受访者亲自签署或加盖公章;若受访者无法或拒绝签署、盖章,调查人员需在记录中详细记录相关情况。

调查人员需对被投诉方及关联单位、个人所提供的证据及相关资料进行详细记录,并确保其妥善存放;若原件无法保留,则需保存副本,并由被投诉方或相关单位、个人在副本上亲自签署姓名或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若调查人员与投诉者、被投诉方或投诉事宜存在直接利益纠葛,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干扰公正调查的关联,则必须进行回避。

若投诉人或被投诉人觉得存在上述情况,他们可以提出回避的请求。一旦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提交了回避申请,投诉处理部门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由本部门负责人来决定是否实行回避。在作出决定之前,调查活动不会暂停。

在调查过程中,若投诉处理机关察觉到被投诉者的违法行为持续或仍在进行中,则应要求被投诉者即刻中止其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被投诉方需全力支持调查活动,按照规定详实描述实际情况、提交相关资料,严禁提供虚假或伪造的文件,亦不得隐瞒、损毁或篡改相关证据资料。

被投诉人为法律援助人员的,其所在的单位应当配合调查。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进行中,若投诉处理机构发现存在本规定第十四条中第一点、第三点、第四点的相关情况,亦或投诉人提出撤回投诉的请求,则投诉处理机构需立即停止调查流程,并将终止调查的决定及其依据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投诉人通常需以书面方式提出撤诉请求;若确实面临书写困难,亦可采取口头或其他适宜的方式进行撤诉申请。

在审查过程中,投诉处理机构发现存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且相关处理尚未完成,因此必须暂停调查程序,并向投诉者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投诉处理机构需依据调查所得,作出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若投诉内容经核实为虚假信息或无法进行核实,则不对投诉者的要求给予支持,并向投诉者解释具体情况,同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被投诉方。

对于被投诉人,若其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根据法律规定,不应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而应实施批评教育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行业规范的行为,应将相关当事人移交给相应的行业协会或其他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和处理。

对于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若其应受行政处罚,则应依法进行处罚或移交有权机关处理,同时要求被投诉人进行改正,或者规定一个期限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对于被投诉人若存在应受处分的行为,需依据其违法违纪的具体情况以及干部管理的权限,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置。

被投诉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投诉处理机构在接到投诉后,需在六十天内完成处理;若投诉内容较为复杂,需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可适当放宽处理时限,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十天。若决定延期,必须向投诉者说明延期的具体时长和原因。

依据本规定的第十六条内容,对于合并处理的投诉事宜,其处理时限应从最后一起投诉被接受的时刻起算。

依据本法规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条款东莞洪梅律师,若决定暂停调查,那么暂停调查的这段时间将不会被计算在处理时限之内。

第二十四条,投诉处理机构需在作出处理决定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将处理结果、不服该决定可采取的法律救济方式及其时限等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方和被投诉方。

第二十五条要求,司法行政机关需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档案,实行每件投诉独立成卷的管理方式。该档案中应包含投诉的接收与调查相关资料、处理结果或建议等内容。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六条,负责作出处理决定的投诉处理机构需对被投诉方执行处理结果的过程实施监控。一旦发现问题,应促使对方立即改正。

第二十七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需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方面的工作进行严格指导和有效监督。一旦发现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规定,司法行政机关需每年对法律援助投诉处理的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报告。

在处理涉及严重违法和违规行为的投诉时,必须迅速向上级司法行政机构进行汇报。

第二十九条 如果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出现越权、疏于职守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若其行为构成犯罪,则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机构负责执行法律援助任务,并向公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若这些组织受到投诉并被司法行政机关关注,处理此事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与被投诉的群团组织一道,依据本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自2025年6月15日起,本规定正式生效。与此同时,司法部于2013年11月19日发布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编号司发通〔2013〕161号)亦将予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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