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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自身存在过错被打伤也要担责
因自身有过错被他人打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温某应赔偿原告熊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的85%计人民币7371.27元,并驳回原告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3年12月,被告温某与同村村民温某某因一头牛的所有权问题产生争执,原告熊某在场证实该牛是原告卖给温某某的,原、被告为此产生争执,期间,原告动手打了被告一耳光。次日下午17时许,被告在原告骑摩托车经过自己家门口时用一木棍朝行驶中的原告头部击打,导致原告倒地受伤。原告被送往石城某医院治疗,花费6147.34元。经鉴定,原告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纠纷发生后,石城县公安局作出对被告温某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因双方对损失无法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因被告与他人争执耕牛的所有权问题出面说明情况,其行为并无不当,但争执期间原告打了被告一耳光,其行为明显欠妥,引发被告于次日殴打原告。因此,原告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在争执发生过后,于次日故意伤害原告,致原告受伤住院,侵犯原告身体健康权,依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在纠纷中的过错情况及原告所受伤害的致害原因力比例,酌定原告承担本案损失的15%,被告承担85%。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