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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一男子故意购买过期商品索赔被驳回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购买已过保质期商品到法院起诉索赔案件,原告薛某以到超市购买了一瓶3.9元的固体清香剂超过保质期为由要求店主赔偿损失500元,支付误工费360元,总计860元,最终法院以超市店主不构成欺诈、误导消费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薛某平时专门到各大超市购买既便宜又过了保质期的商品,然后拿着小票找店主协商赔偿事宜,很多店主考虑到自己的过错,过了保质期而未及时下架,只得花钱消灾妥协,尝到甜头的薛某从此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2014年9月26日原告薛某又来到赣州开发区一超市,选中购买了一瓶于2014年5月1日过期的3.9元的晨露固体清香剂,付款后当即找店主索赔未果,就到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经调查取证证实原告薛某在工商部门是常客,平时专门利用别人的过错行为赚钱,原告薛某在货架上挑选该商品时就发现该商品已过期。
法院认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前提条件是经营者必须有欺诈、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并且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与消费者的错误认识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该案经营者的行为不构成欺诈、误导原告薛某消费,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为此原告诉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处理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要求退回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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