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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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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在离婚时的分割方法
【案 情】
黄娜x(女)与李x国(男)于2004年结识并交往,2005年年 初两人登记结婚。婚前,黄娜x的父母出资5万元赠与女儿投入 股市。婚后,黄娜x仍旧用该部分资金炒股。但不慎,黄娜x买入 的股票在2005年年底出现亏损,情急之下,黄娜x便拿出家中的 储蓄填补亏空。2006年,股市大暴发,黄娜x所买入的几只股票 纷纷行情大涨,市值已达30多万元。 后李x国与黄娜x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急剧恶化. 李x国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分割股 票的增值部分。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李x国与被告黄娜x感情确已 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股票增值部分 25万元是黄娜x父母赠与女儿黄娜x的5万元的资金所产生的 孳息,无股票本金也就无增值部分的孳息,由于股票本金属于黄娜 娜父母赠与女儿的财产,所以股票本金5万元是黄娜x的婚前个 人财产,增值部分25万元是被告黄娜x和原告李x国共同财产, 由于股票未卖出,判令由黄娜x支付李x国人民币12.5万元。一 审判决后,李x国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维持一 审法院关于原、被告离婚的判决;在同一账户里先后有两次注资, 一次是婚前父母赠与女儿黄娜x的5万元,一次是婚后的夫妻共 同储蓄,由于货币属于种类物,无法分清5万元财产是否已经在股 市亏损殆尽,也不能认定后来股票增值部分是前后两次中的哪一 部分股金所产生的孳息。即使后来有将家庭夫妻共同储蓄财产退 出股市的事实,也不能认定该部分增值财产是黄娜x的婚前个人 财产所产生的">孳息。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 共有财产难以认定时,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此,依法判 决所有股票为黄娜x和李x国的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平分,由于股票尚未卖出,判令股票由黄娜x和李x国双方各得一半。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30万元的股票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 共同财产,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第一,30万元股票的属性如何判断?一审法院之所以判决5 万元股票本金为黄娜x的个人财产,25万元增值部分为黄娜x和 李x国的夫妻共有财产,有其法律依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 产……”按照该条文的规定,5万元财产应当是黄娜x的个人财’ 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 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审法院正是在上述理论的基 础上做出判决的,看似在法律适用上是正确的,但实际上是值得商 榷的。因为,股票不同于其他财产,它每时每刻的市值都在发生变化。如果5万元财产是固定不变的财产,这个问题就很容易解决, 法律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仍归其本人所有,该 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应当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 实际上基于股票的性质,本案中5万元财产购买的股票的价值是 不断变化的,而且婚后黄娜x还有一次对该股票账户以夫妻共同 财产注资,这便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难题。这就导致了本案中,5 万元股票在价值不断发生变化直至股票价值达到30万元时,其所有权难以认定。
第二,黄娜x的5万元个人婚前财产是否还存在?这就要看 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还是婚前取得的。 在这个问题上,先后有两次往股市的投资,一次是婚前的5万元, 一次是婚后的夫妻共同储蓄,如果股票的增值是婚前的5万元的 孳息,那么,一审法院的判决就是正确的。但是,由于货币属于种 类物,无法分清后来股票增值部分是前后两次的哪一部分投资所 产生的孳息;即使后来有将家庭夫妻共同储蓄财产退出股市的事 实,也不能认定该部分增值财产是5万元黄娜x婚前个人财产的 孳息。而对于李x国,也无法举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股票的增值 部分是黄娜x第二次以夫妻共有储蓄投资股市所产生的收益,因 此,也不能认定该部分增值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法院也难以查明 这一部分增值财产的性质,这就造成了股票增值后的30万元财产如何在夫妻共有财产和黄娜x的个人财产划分出明确范围的困境。 二审法院判决股票增值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应予平分,由于股票尚未卖出,判令股票由黄娜x和李x国双方各得一半,是正确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理财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原来 单一的存款向存款、炒股、">购买债券等方式多元化发展。理财观的 变化以及投资方式的多元化,产生了一些新的社会关系及法律问 题。特别是在夫妻关系破裂并最终走向离婚时,常常涉及股票分 割的问题。然而由于股票交易瞬息万变,使证据的取得相当困难, 因此离婚股票分割问题历来是一个难点和热点。在相关更详尽的 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建议您未雨绸缪,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事 先做出关于股票所有权的相关约定,以尽量避免一旦离婚可能给 您造成的损失。
【分析解答】
针对这种在法庭上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性质认 定时,双方都不能对自己的主张举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而且法院 也难以查明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 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 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 处理。”可见,法律规定了难以认定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 产时,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分 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