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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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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从事营运性出租出事故 车主将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18-03-30 【转载】
法制网记者 王家梁 通讯员 陈志春
目前,许多家庭都有私家车,为了增加家庭收入,部分私家车主会选择将车辆挂靠在租赁公司名下从事营运性出租。然而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责任风险,最近私家车主小江就因此惹上了“官司”。
小江工作两年后买了一台小轿车,供自己和家人在节假日外出使用,平时小轿车就放在停车场“闲置”。小江觉得闲置可惜,于是决定把车挂靠在一租赁公司名下从事营运性的出租,挣点“外块”。
2017年10月,赵某通过该租赁公司租用了小江的小轿车,赵某驾驶该小轿车到海尔大道时与苟某所驾的小轿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导致苟某汽车的尾部受损,经4S店定损,维修费用20000元。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由驾驶人赵某负全责,苟某无责。赵某与小江就究竟由谁支付维修费用分歧较大,协商多次未果,于是苟某将赵某及车主小江诉至红花岗区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汽车维修费用20000元及其汽车维修期间的交通费1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所驾车辆是由租赁公司租出来的,在汽车租赁合同中,赵某作为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若出现事故由赵某自行负责。另外,赵某所驾车辆是小江购买的私家车,属于非营运车辆,小江把车辆挂靠在租赁公司进行营运性出租,导致此次事故不在小江购买的私家车保险的保障范围。据此判决:赵某赔偿苟某汽车维修费用20000元及其汽车维修期间的交通费1000元,小江对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示:将私家车挂靠在租赁公司出租挣外快,车主容易“因小失大”。由于车辆属于非营运性质,一旦车辆在租赁期间出现交通事故,私家车保险将不予赔偿,车主需要自行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