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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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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母为女婿担保29万余元 状告亲生女儿要求还款
以为只是将房产借给女婿担保贷款,不料女婿意外身亡,女儿却未归还代为偿还的债务,母亲将自己的女儿方某告上法庭。近日,闽清法院判令方某偿还其母亲代偿的欠款本息310757.18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范某系刘某岳母,是方某的母亲。2016年3月6日,刘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银行贷款290000元,范某将自己的房屋为其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后,由于刘某身亡,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因刘某未履行债务,依照规定银行可将范某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偿还贷款。范某为了避免自有住房被拍卖,在银行起诉过程中,就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偿还了担保欠款。现在,因其女婿刘某已经过世,女儿也没有及时将她代为偿还的贷款还给她,便向闽清法院起诉自己的女儿方某,要求偿还代垫的欠款本金及利息3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银行贷款,该贷款发生在方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刘某已死亡,所欠贷款应由方某负责偿还;范某作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因不愿失去抵押物而代偿贷款,应当视为抵押权人银行变相实现了抵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范某取得向方某追偿的权利,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刘某未履行债务,依照规定银行可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偿还欠款。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即使是亲戚朋友,在为他人担保时也需谨慎,要综合被担保人的债务履行能力、财产状况进行判断,切勿将自己赖以生活的必要财产轻易作为抵押物为他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