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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行政诉讼第三人概念及特征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针对这一条,学者们纷纷对行政诉讼第三人作出定义,代表性观点如下:应松年教授认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由法院通知而参加到诉讼中来当事人。”姜明安教授认为: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从应老师的观点来看,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与原告相同的,只是参与诉讼的方式、时间不同而已,未免有缩小了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之嫌。而姜老师提出概念中的“利害关系”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字面上相比范围没那么狭窄,但有些简略,内涵界定有困难,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一些分歧,下文会详细论述。
综合法条规定和学者对行政诉讼第三人所下的定义,学界对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几个特征已达成共识:
1、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原告标准的一定可以做第三人但符合第三人标准的却不一定能做原告。
2、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此处的利害关系目前公认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仅限于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不仅仅限于直接利害关系,还包括一些间接利害关系。
3、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同时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承担独立的诉讼义务和举证责任,但是不得就本诉的诉讼标的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4、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否则就不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
5、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而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