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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金兴与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登记案
上诉人陈金兴因诉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佛禅法行初字第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审查上诉人陈金兴是否属于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上诉人起诉的是被上诉人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00年7月3日对粤EE5007摩托车的过户登记行为,该行政行为不涉及不动产,其于2006年5月才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对上诉人的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上诉人的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进而作出实体判决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的(2006)佛禅法行初字第9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人陈金兴的起诉。二审诉讼费共200元由上诉人陈金兴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