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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虽然约定高利息 超出规定不支持

时间:2017-08-22  【转载】

借给被告一百万元借款,合同约定了高额利息,被告虽逾期还款,但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法院亦不予支持。三月二十三日,蚌埠禹会法院对一起借款合同案件进行了判决。

  禹会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原告某借贷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某贸易公司(被告)、乙方某借贷公司(原告)。甲方因流动资金周转需要,向乙方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2个月,月利率23‰,逾期利率翻倍计算,直至还清全部本金和利息。合同签定的当日,原告转入被告指定帐户1000000元。2014年12月23日被告某贸易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2015年5月8日被告某贸易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合计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12月23日被告某贸易公司分七次共支付利息164068元(利息自2014年6月18日到2015年1月17日之间的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禹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某贸易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签订,除借款利率超出法律规定部分不予保护外,其余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某贸易公司未依法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属被告某贸易公司违约,应当依法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责任。原告请求偿还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8日起算,以借款本金6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某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借贷公司借款65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18日起,以借款6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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