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借款三百二十万 公司个人齐担责

时间:2017-08-22  【转载】

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三百二十万,三个公司为其该借款提供担保,但借款到期后一直未予偿还,五月十七日,蚌埠市禹会法院对该起借款案件进行了判决,借款人两被告及三个担保公司均为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

  禹会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7日及8月26日,被告姚某、叶某云分别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及120万元,二被告向原告李彬出具了欠条,欠条均载明欠款2016年1月15日前归还,蚌埠市天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海角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担保方一栏中签章。上述欠条出具后,原告分别向叶某云账户转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姚某及叶某云未能偿还。2016年1月29日,被告叶某云向原告出具了转账说明,该说明证实了320万元借款及转账账户的真实性。上述说明出具后,二被告未能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后人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姚某及叶某云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内容明确的欠条,结合转账凭证,应当认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由于双方未能约定借款利率,被告可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对于被告姚某提出的借款本金问题,经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分批向被告叶某云转款,其转账金额确与欠条金额有较小差额,但自借款完成后,被告叶某云又向原告出具了内容明确的转账说明,该转账说明与欠条能够相互印证,故可以确定原告的出借金额为320万元。至于被告提出的担保问题,因作为担保方的三名被告未能就其主张向本院举证,故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蚌埠市天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海角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并未在欠条中约定担保方式,故三名被告应依法对被告姚某叶某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蚌埠市天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海角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法院遂判决被告姚某及叶某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彬借款本金320万元,并应支付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25日计至付清之日),被告蚌埠市天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海角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