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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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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到一年即离婚 夫妻借款须共同偿还

时间:2017-08-22  【转载】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虽然离婚对共同借款仍需承担还款责任,七月十九日,蚌埠市禹会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判决。

  禹会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某与代某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12日,代某某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黄某某借款40000元。同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内容为“借款/担保合同……第一条 借款内容……(四)借款期限:共2个月,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第五条 违约责任(一)借款人违约:……3.如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则借款人应按本金的百分之二十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2015年12月20日,代某某偿还借款10000元。后因要求代某某偿还借款未果,黄某某遂诉至法院。另查明,代某某与苏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在蚌埠市禹会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15年12月15日在蚌埠市禹会区办理离婚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代某某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黄某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款合同,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代某某已于2015年12月20日偿还10000元,故代某某还应偿还黄某某本金30000元。因代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对于违约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对违约金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按合同约定为本金30000元的20%即为6000元。代某某在借款之日与苏某某仍是夫妻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笔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故对黄某某要求代某某、苏某某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代某某、苏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权利,法院遂判决被告代某某、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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