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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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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件登记有误 诉请离婚裁定驳回
时间:2017-08-22 【转载】
一方诉请离婚必须提供合法、真实的能够证明夫妻关系存在的证据,结婚登记与身份证明不符,原告诉讼可能会被驳回。近日,禹会区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裁定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起诉。
原告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与被告肖某离婚。李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0月份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1993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两儿女均已成年。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在一起无法沟通;现在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查认为,庭审中李某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未能提交结婚证及户口本原件,导致本院无法对复印件原件与原件核对。且其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中所反映的婚姻当事人的名称与案件原、被告名称不一致。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