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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换地不成生积怨女子持刀砍伤邻居获刑一年
已过不惑之年的孟某与宋某两家本是十几年的邻居,两家本来关系很和睦,但却因为多年前在农用地更换时发生摩擦,良好的邻里关系急转直下。此后,二人见面不是形同陌路,就是争执不下,同村的人多次对二人进行调解,但收效甚微。
去年四月的一天,两家再次因换地问题发生口角,后被邻居来开,但孟玲某中的怨气并没有平息。第二天中午,正在做饭的她看到宋杨某着歌从自己家门口走过,便觉得宋杨某故意给其难堪,随即拿起案板上的菜刀出去找宋杨某账。宋杨某看孟玲某持菜刀气势汹汹的朝自己快步走来,心里顿时一哆嗦,就赶紧往家跑。但孟玲某是紧追不舍,并一边跑一边骂。慌乱中,宋杨某慎跌倒在地,孟玲某上来对其胳膊连砍两刀,后被路过的村民拉住,宋杨某逃过一劫。惊魂未定的宋杨某忙报警,逐渐冷静下来的孟玲某开始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经鉴定,宋杨某伤情属轻伤。
另查明,宋杨某花费医药费12061.80元。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法院审理后认为,孟玲某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法院一审判处孟玲某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宋杨某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39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