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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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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区内养猪堆猪粪 气味难闻被起诉

时间:2017-05-30  【转载】

张某与吴某系前后院邻居,吴某近几年在房后新建一猪舍,近日,张某以吴某的猪舍影响其居住环境为由将吴某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相邻,原告宅院居后,被告宅院在原告宅院的左前方。被告在原告门前向东出行的空地上建起足以养殖100多头猪的猪舍,且被告在猪舍的西北角距原告家大门不足10米开了一扇铁门,门内堆满猪粪,腐蚀性极大、臭气熏天的猪粪借助地势肆意外流,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环境。另外被告定时往原告家生活排水沟里排放猪舍的污水及猪粪,堵塞原告家的排水沟,居住环境恶劣导致原告家有四波租户合同未到期就不再租了。近期原告整理院子时将树枝存放于原告门外并整齐码放,被告因此找村委会协调原告挪走,因原告那几天没有时间挪,被告就往原告树枝上倒猪粪,导致树枝无法转移并已无法使用。现原告家欲建房居住,但这样的环境及空气是不能居住的。周围其他住户也多次反应被告家猪粪造成的空气及地面污染问题,但都调解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原告家东门外地面上的猪粪及排水沟内的猪粪清理干净,将其猪舍西北角院门外的树枝挪走并赔偿100元损失,被告不得在其猪舍西侧堆放猪粪,不得通过原告宅院东侧的走道运输猪粪,也不得在现有的猪舍内养猪。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养猪多年都没有向这倒过猪粪,是因为原告把树枝堆放了柴禾,导致我无法把猪粪运输出去,所以才堆在这的,我也没往排水沟里倒过猪粪,树枝是原告的,也是原告堆在那的,如果要挪走也应当是原告挪走,被告没有义务赔偿100元的损失,如果原告将树枝挪走后我同意把猪粪清理干净。我所建猪舍和存放猪粪的位置都在我宅基地范围内,所以不同意转移。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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