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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遗产分割协议只有手印没有签字能否生效?
2011年2月吴父逝世,留下一套房产,2015年6月,吴父的四个儿子和母亲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书,约定这套房产归吴丙所有。可吴丁认为这份协议处分了母亲的财产因而不承认协议。吴丙遂将母亲李某和兄弟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丙诉称:吴父与被告陈某系夫妻,共有四个儿子:长子吴甲(被告二)、次子吴乙(已去世,未婚无子女)、三子吴丙(原告)、四子吴丁(被告三)。2011年2月吴父逝世,留下一套登记在吴父名下但实为吴父和陈某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2015年6月26日,全家人在两名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书,约定这套房产归吴丙所有。可现在被告拒不履行该协议,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涉诉房屋全部由原告继承。
被告陈某辩称:同意吴丙的诉讼请求。
被告吴甲辩称:同意吴丙的诉讼请求。
被告吴丁辩称:一、被告要求提前继承逝者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涉诉房屋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双方各有一半的份额。由于父亲生前没有遗嘱,故父亲的财产份额应由继承人陈某、吴甲、吴丁、吴丙四人共同继承,陈某因此对该房屋有三分之二的财产权利,是其个人财产,不是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死者遗留的财产,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才开始,被继承人没有去世,是不存在继承财产的情况的。现在吴丙要求提前继承陈某的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应当得到支持。二、遗产分割协议书是一份无效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首先,签订该协议时,吴父已经去世,其留下的遗产是房屋的一半,而这份协议书也将陈某的财产进行了分割,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次,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协议在各方签字后生效,而陈某并未签字,当然不生效。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驳回吴丙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