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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房屋购买后新规实行 办过户手续遭受阻碍

时间:2017-05-30  【转载】

杨某称其在2005年从张某、王某夫妻处购得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房屋一套,而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张某、王某却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协商无果,故杨某将张某、王某诉至顺义法院。

    原告杨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5年8月6日,原告经中介得到房源信息,购买了现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的房屋一处,原告与被告张某的妻子王某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并于同日给付二被告购房定金1000元,2005年10月5日原告付清二被告剩余购房款6.4万元,二被告于2005年10月5日原告付清房款后将涉诉房屋交付给原告。因当时涉诉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双方约定待产权证办下来后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8年涉诉房屋产权证办下来后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原告与物业公司核实及2013年被告起诉原告后,原告得知该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因房价上涨,二被告一直拖延过户,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被告张某、王某共同辩称:我方从未拒绝配合原告办理涉诉房屋的过户手续,可以协助原告过户。2013年我方因为要求过户还曾起诉过原告,后因种种原因我方撤诉,但我方已经尽到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2月15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京十五条”),对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资格限制及限购套数等问题均作出了相应规定。本案中,原告家庭不具备“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但买卖双方在该规定实施之前已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且已经支付购房款并由买方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解除合同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明显失衡,且本案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故法院对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王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杨某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将涉诉房屋登记过户至原告杨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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