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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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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内劳动合同满期 需顺延至哺乳期满

时间:2017-03-30  【转载】

女职工小张2012年3月1日到某私营企业工作,双方订立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2014年8月,小张怀孕,之后一直工作至今年2月中旬。因为小张的身体已不能从事现在的工作,该厂负责人告知小张,合同期满后将不再续签。小张当即提出单位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负责人并不理会。劳动合同期满后,小张未被允许进入该厂。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论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是因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员,凡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单位都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该法同时规定,如果女职工处于“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那么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换言之,劳动合同必须顺延至哺乳期满后,用人单位才有权利终止该合同。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及时到小张所在单位,向负责人宣讲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违法的后果。在得知自己的做法确实不妥后,该厂负责人接受了仲裁员的建议,继续履行与小张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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