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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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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健身器材“惹祸” 赔偿责任谁承担
时间:2017-03-30 【转载】
2014年7月,12岁的小韩和几名同学到其居住的某小区内的健身设施区域玩耍。在荡秋千时,因小区自设的秋千空挡处无横栏,小韩的腿被卡折。事发后,小韩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对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赔偿。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韩的全部诉请。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物业公司是否在小韩受伤的意外事件中存在过错。首先,根据物业公司提交的检验合格证书、订货合同、发票以及现场勘验的结果显示,涉诉秋千的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其次,物业公司提供检查记录表显示,物业公司已经委派专人定期对健身器材进行安全质量巡查,已尽安全管理责任。最后,物业公司在公共健身区域入口处设置了公告警示牌,警示牌中明示“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使用健身器材”。事故是由于小韩肆意攀爬秋千后站立失衡而导致,小韩作为已满10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和控制能力,故在其玩耍过程中对自身的安全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同时,小韩的监护人应当在其从事危险性行为时对其进行必要的监护和指导。综上,小韩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