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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满后未签合同 要求双倍工资获支持

时间:2017-03-30  【转载】

 2013年8月,小马应聘到某广告公司担任网页设计师,双方签订了一份聘书,就小马的职位、工资、试用期等进行了约定,同时注明,试用期满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聘书的约定,小马试用期为1个月,每月工资4000元。9月1日,小马正式上班。2014年6月,小马辞职。他认为,试用期满后,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并于2014年年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后,公司不服,以聘书应视同为劳动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聘书明确约定,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证明聘书不能视同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最终,法院判决:广告公司支付小马双倍工资差额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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