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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付首付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时间:2017-02-26  【转载】

结婚后,男方父母出资给男方买房,付了首付。其余贷款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当时指望二人能一直长久到老,但谁知结婚没几年便开始了无休止的争吵,此时夫妻二人想要离婚,房产的分割却成了大问题。

男方觉得房子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且是由自己的父母付的首付,那么就理应当属于我的个人财产。那么到底是这样的吗?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于该规定并未区分父母系全款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故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形,该房屋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较大争议。

从立法者的目的来看,《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方可适用该条的规定,而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之情形,因此事父母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因此父母出首付而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不适用该条规定,据此,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该房屋无论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只是在对该不动产进行分割时可以类推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对于首付款,因该房登记在男方的名下,视为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男方,该款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归男方个人所有;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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