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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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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时间:2017-01-20  【转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就明确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一般通奸情形的区别。正确区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一般通奸情形的关系,对正确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如李某因与其妻何某闹矛盾,而经常到其以前的恋人王某处与王某谈心,久而久之,两人发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何某知道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李某离婚,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其损害费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王某只是偶尔发生两性关系,两人并没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虽然李某的行为对其夫妻感情造成了伤害,致使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法院依法支持何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但李某的行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他人同居”的情形,法院依法驳回了何某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害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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