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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离婚时能否单纯以对方患有性病而要求离婚赔偿?
时间:2017-01-20 【转载】
有些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往往希望能获得离婚赔偿,所以千方百计要找出所谓的离婚赔偿的理由。然而,我国婚姻法对离婚赔偿的条件规定比较苛刻,仅限于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并由此导致离婚的这四种情形。所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想顺利获得离婚赔偿并不容易,相反,在离婚诉讼中被指责为“过错方”的当事人反驳起来倒比较容易。本律师就曾经代理一位所谓的“过错方”的离婚诉讼,并成功反驳了对方的离婚赔偿请求。
张女士(化名,原告)因与我的当事人徐先生(化名,被告)长期夫妻感情不和而向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张女士的律师拿出一份徐先生的诊断报告,上面写着徐先生目前患有XX性病。所以认为徐先生有第三者,属于在婚姻过错,要求离婚赔偿20万元。我的当事人见此顿时变得十分紧张。显然,徐先生没有想到对方律师能获得这份诊断证明,而且这份诊断证明是真实的。对于这份诊断证明,本离婚律师倒觉得没什么。见到徐先生在回答法官的问题时有些张口结舌。于是,本律师接过话茬继续发表质证意见:1、虽然这张诊断证明是真实的,但被感染性病的途径并非男女关系一条途径,还会有其它途径。所以身患性病和有第三者这两件事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据此认定徐先生有第三者;2、退一步讲,即便徐先生与婚外异性有男女关系,但也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这种男女关系达到离婚赔偿的法定条件,所以我方不认可该证据的证明目的。
就这样,法官最终没有认可我的当事人有第三者,所以也就驳回了对方的离婚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