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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配偶一方出具借条的效力问题

时间:2017-01-20  【转载】

离婚诉讼过程中法院对于一方突然拿出借条的认定问题:

 

对于借条这种一方不予认可的突袭证据,法院一般会根据债权人与配偶的关系进行判断。

 

1、债权人与配偶一方存在利害关系的,特定情况下就会减弱借据的证明力。

 

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突然提出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经向亲戚、朋友或亲属有过借款,且提供借据的,如果配偶另一方对此并不认可,可不知晓,无论借款的理由发生在离婚之前还是离婚之时,都是非常值得质疑的。

借据不为人所知,却在双方离婚时突然出现,违背常理是显而易见的,而借据债权的成立又有助于借款的配偶另一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中实现利益和打击报复另一方的目的。

除非债权人或借款的配偶能充分说明借款资金的来源和借款用途、资金的流向或转换形式,否则仅凭旁人的一张借据,一份孤证,缺乏说服力的债权人,也无权要求配偶另一方为虚无的债务承担责任。

所以借据出现的特殊时间,配偶一方与债权人的利害关系,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证据的证明力。

借据金额较大的,或出借金额超出债权人实际经济能力的,更可主张要求债权人出示资金划拨依据或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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