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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黑字签协议付转让费后商铺却被查封!承租人权益咋保障?

时间:2025-08-28 23:4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正式契约墨迹未干,数万元过户款准时到账,未曾料到,整新如新的店面早已被司法部门查封!碰上“二房东”暗地隐瞒实情,租客的合法权利怎样维护?法律对这类隐瞒行为算作欺诈会怎么判?买卖契约与租赁关系能否在此案中通用?“买卖不破租赁”这项原则是否有效?现在,我们聚焦惠阳区一起房产交易合同案件,看审判机关如何层层深入,查清事实。

2021年7月,贺某向汪某租赁了位于惠阳区淡水街道的商铺,该商铺包含房屋的二三层部分,贺某承租后,双方就转让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协议中明确了转让费用为64000元,同时规定房屋二三层所配备的空调、家具等设施也随同转让,但需要指出的是,汪某并非该房产的真正业主,而是以“二房东”的身份进行转租。

惠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施威表示,被告是以承租人身份,将涉案房屋的财产、设备以及空调等所有物品,整体转让给原告,并且要求原告与房屋的房东,也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另外再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当时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洪梅镇律师,“原告已经完全了解房屋的实际状况,并且充分认识到了相关的法律风险。”

但是,当贺某正打算动工翻新店铺之际,忽然接到惠阳区人民法院送来的文书,文书上说明那栋房屋已被设定抵押并加以查封,同时勒令贺某迁出该处。面对这份文书贺某感到十分意外,他回想起来,双方曾经郑重签署了《转让契约》,而且他也已经全额交付了过户款项,现在房屋刚刚装修完毕,为何突然要他搬走呢?贺某坚信,汪某在交易时故意隐瞒了房产已被查封的真相,其行为构成欺诈。

惠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施威表示,原告方声称被告方在转让协议中隐藏了若干关键内容,因此请求宣告该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明确指出,若抵押权成立之时,抵押物已被出租且占有权已变更,原先的租赁合同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贺某的处境是否适用“买卖不成立则租赁持续”的原则,是案件审理中的一个关键争议点。

惠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施威表示,有两种特殊情况需要明确,房产作为抵押物或者被法院查封拍卖,若这些情况出现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前,那么租赁合同将无法继续执行。

法官审理中发现,二房东汪某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时,已清楚该房产被查封的事实东莞洪梅律师,却未将此信息告知原告贺某,贺某因不知情才同意租用该场地并开展装修工作,贺某在签订租赁协议时,房屋正处在查封期间,故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

惠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施威表示,当时询问被告,是否已告知原告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被告声称已经告知,但缺乏相应证据,原告则坚持认为被告未告知,否则不会进行装修。因此我们采纳了原告的陈述,判定被告有意隐瞒关键内容,导致原告产生错误抉择,最终认定被告的作为属于欺骗行为。

法院最后裁定取消那份买卖合同,并且责令汪某退还贺某先前付出的六万多元购地款。

惠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施威:租赁房屋时,必须确认房产信息,比如产权归属,查看房屋是否被查封,或是设定了抵押权,可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网查询房产是否正被法院处置。

洪梅 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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