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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增长时代下民间委托理财暗藏风险,案例解析纠纷重重

时间:2025-08-28 23:4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当今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参与投资的人越来越多,人们都希望自己的资产能够增值。部分人决定将财产委托给非官方机构或个人进行管理,这就是所谓的民间委托理财。不过,这种投资手段在提供可能获利机会的同时,也隐藏着不少隐患。例如接下来要讲的三个事例,其中涉及的当事人原本打算借助委托理财发家致富,最终却陷入麻烦之中。

案例一:

委托关系还是理财关系?

傻傻分不清楚

甲和堂姐乙交情尚可,乙透露有个投资渠道,回报率诱人并且承诺本金和利息都有保障。甲听了之后非常兴奋,用支付宝和银行汇款的方式,给乙转去了20万元现金。接着,甲一直焦急地期盼着投资回报,但乙却始终不告知这笔钱具体投向哪里,收益情况也毫无音讯。最终查明,乙本人也遭遇了骗局,甲投入的本金和预期利息全部损失殆尽。甲最终选择诉诸法律途径,将乙作为被告,声称这是一起涉及私人理财委托的案件,并要求乙偿还欠款。然而乙坚持认为,自己仅仅是帮忙处理了资金转移,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理财委托的法律关系,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案例二:

理财合同有效,

责任咋承担?

任某、马某及其父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A投资公司签署了《股票专户管理协议书》,该协议规定A公司负责照管任某的股票账户,并界定了合作时长、收益分配等细节。然而,协议文本上A公司未加盖公章,仅有任某与马某的签名。投资管理期间,马某指派操盘手张某负责任某账户的操作,导致账户承受了重大损失。马某也确认张某的运作存在偏差。任某决定不再忍耐,向马某以及A公司提起诉讼,主张获得相应补偿。马某辩称自己是在执行A公司的指令,属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因此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案例三:

理财合同无效,

亏损咋分担?

刘某向王某推荐了一个投资机会,声称B企业海外开展药用大麻培育,收益十分可观。王某听闻后颇感兴趣,便向刘某拨付了十万元作为出资。两月时间转瞬即逝,王某不断询问投资进展,刘某却屡屡避而不谈,经反复敦促后才勉强退还部分本金。王某察觉到其中疑点,最终将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追讨本金并要求支付相应利息。刘某则坚称自己只是帮忙转钱,双方不存在委托理财关系。

那么,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咋判?

记者从北京金融法院获悉,处理此类案件首要环节是明确其法律性质。法院在审理相关诉讼时,必须先厘清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关联,是涉及委托投资协议、委托处理事务,还是属于私人借贷往来,抑或是合伙经营模式?需要认真核对契约条款和实际执行状况,判断代理人是否具备自主决定能力,报酬是否稳定不变,委托方是否介入管理,双方是否共同面对风险等。

以实例一和实例三为例,两者均关乎委托契约与委托投资契约的辨别。常规委托契约,受托方遵循委托方指令行事,风险由委托方承担;委托投资契约,受托方凭借专业水平主动管理财产,双方或许会商定最低保障条款或利益分配机制。

从多个角度分析,法院通常会这样认定:首先,若协议本质在于资金流转,便属于借贷性质,而非代为投资;其次,在代为投资协议里,受托方必须执行资产管理职责,委托方或许能对投资领域、手法加以约束;再者,需要考察是否真的实施了金融投资活动,以及委托方是否插手了投资选择。案例一里洪梅镇律师,乙保证本金和收益,自己承担了投资风险,这已经超出了普通委托合同的范围,甲没有决定投资的权力,因此他们之间是私下理财的关系,属于个人委托理财。案例二里,A公司在合同上没有盖公章东莞洪梅律师,结合整个交易过程和公司运营状况,法院判定合同的另一方是马某,所以赔偿的责任也由马某来承担。

法院亦重视契约的合法性。须排除当事人合谋损害第三方权益致使契约失效的情形,同时需审查契约内容是否违背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亦要确认其是否符合社会普遍道德准则。诸如投资对象是否具备合法性,是否牵涉非法资金筹措、场外融资、非法期货交易等。此外,还需关注保障最低收益条款的法律地位。案例三所涉刘某推介的大麻培育计划,公然抵触国家法规,因此相关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不成立。

在此,法院也告诫各位委托人,必须慎重挑选受托人,务必全面掌握其业务水平、信誉程度和投资履历。此外,必须签订正式协议,注意防范“确保收益”的圈套,持续监控并妥善保存材料,树立足够的风险认知,切勿盲目贪求高额回报。

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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