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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签合同需留意!劳务合同实践协议或掩盖真实劳动关系

时间:2025-08-28 23:4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有些雇主为了推卸责任,会采用签订“临时工作协议”“实习实践合同”等手法,以此来隐瞒实际的雇佣关系

入职签合同,当心劳动合同“被化名”

阅读提示

实际操作中,部分雇主倾向于采用“服务聘用关系”“实习用工约定”等形式来置换正式的劳动关系,其根本目的在于逃避劳动法体系所设定的雇主责任与经济支出。

专业人士提出,必须以实际情况为依据进行判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具备构成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例如,个人与组织符合法定资格,报酬由该组织支付,工作内容依照该组织指派,服从该组织管理,那么就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小李刚从大学毕业,进入一家服务型企业工作,双方签署了为期一年的实习培训合同。满一年后,实习期满,小李认为他与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正式的雇佣关系,但公司方面却否认存在劳动关系。这份实习培训合同,究竟是否属于正式的雇佣合同?小李最终能否被视为公司的正式职员?

有雇主在招工时,不签正式的劳动协议,而是用别的合同来推卸责任。碰上这种手段,打工者要怎么依照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

“跟岗实践”算不算劳动关系

二零二二年九月,新入职的大学毕业生李明在一家服务行业单位开始工作。企业与李明达成了学徒式学习合同,其中清楚说明他必须加入学校与企业共同进行的培养计划,实习阶段持续到二零二三年九月。

该协议指出,实习工作系教育过程的一部分,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提供资助,然而并未清晰说明薪资待遇及社会保障等关键事项。小李依照企业规定履行职责后,企业按期支付报酬,却未为小李办理社会保险。

后来双方产生劳动纠纷,小李请求法院认定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却辩称双方签署的协议并非劳动合同,彼此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关系。

一审法院确认小李与该企业具备劳动关系法定条件。企业提起上诉。诉讼期间,企业提出协议已包含劳动合同关键内容,应视为正式协议,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这属于一种常见情形,表面上是签订实习合同,实际上是为了隐瞒雇佣关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程惠炳这样说明情况。为了逃避劳动合同规定的责任,部分雇主可能会采取一些手段,比如更换薪资发放单位,或者与劳动者签署实习协议、自由职业合同等,以此来消除雇佣关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公司声称协议本质为劳动合同的观点站不住脚,理由如下:协议中未明确薪资标准,亦无社会保险相关条款;公司未为小李缴纳社保,同时也没有依照协议条款为其购买团体意外险;协议规定的课程学习仅限于在校大学生范围,而小李在入职时已非学生身份。

此案中东莞洪梅律师,雇主试图借助签订实习协议来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在法院认定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又试图用这份实习协议来取代正式的劳动合同,意图不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程惠炳在说明此案的判决情况时表示:“该企业存在故意违反法规、规避雇主法定责任的主观意图,因此维持了之前的判决结果。”

签了劳务合同实为劳动关系

通过采访得知,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的诉讼里,关于签署了劳务协议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争议较为普遍。

二零二二年八月,小张加入一家安全防护企业,从事安全检查工作,双方订立了雇佣协议,协议中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协议的有效时长、具体职责、每月薪资的支付日期等,协议还规定小张需遵守企业的各项管理规定,并接受工作业绩的评估。

二零二三年八月,小张和安保公司的合约宣告结束,彼此之间出现了劳务纠纷问题。企业方面坚持,双方签署的文本是劳务协议,确立的是劳务性质的联系,并不是劳动性质的关系。小张则辩称,虽然双方确实签署了劳务协议,但实质上形成的是劳动性质的关系,并非表面上的劳务性质联系。

小张和公司之间是工作雇佣关系,还是工作服务关系?北京海淀法院经过审理,得出结论,小张与公司签订的虽然是工作服务协议,但并不能否认实际工作雇佣关系的成立。

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在杭州的洪梅律师季巧士谈到,依照劳动合同法,工作协议必须包含雇主与雇员的单位名称和身份资料,协议的有效时长,具体职责和办公场所,工作时刻与休息休假制度,以及薪资待遇等要素。小张签订的协议,虽然标题是“劳务”,实际上具备劳动关系的主要要素,司法机构在审理时会注重协议的实际条款,而不是仅仅依据标题来认定性质,还会参考其他相关情况,来判定这份协议的根本属性。

于洁,北京海淀法院的法官助理,对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进行了说明,指出这两种关系在法律上是不同的。劳务关系一般发生在自然人之间,或者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目的是为了提供劳务,这种关系遵循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私法领域。而劳动关系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稳定联系,这种关系依照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规进行管理。

实际操作中,一些雇主为了压缩人力开支,倾向于与员工缔结服务协议,意图模糊彼此间的真实工作关联,进而逃避按规定为员工承担的社保缴纳责任等义务,这是于洁所指出的问题。

应聘时签合同须区分不同情况

季巧士指出,部分雇主借助“临时工协议”“实习合同”等名义,试图掩饰实际的雇佣关系洪梅镇律师,其根本目的在于逃避劳动法规所规定的责任与费用。具体而言,这些行为旨在避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支付超时工作报酬的义务、遵守解除合同的限制以及支付离职补偿或赔偿金的要求,同时试图规避承担工伤赔偿的义务、享受带薪休假和医疗期等福利。

对于求职者来说,怎样确定是否需要签署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北京市盈科(中山)洪梅律师事务所洪梅律师蓝文靖这样分析,需要先搞清楚彼此之间是劳务性质,还是存在人身和经济从属性的劳动关系。要是工作人员听从企业指挥,所做的工作属于公司事务的一部分,双方之间有管理关系,那么工作人员就应该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要是工作人员所做的工作属于短期性质,或者他们提供的服务并非公司整体运营的一部分,那么就能够订立服务协议,例如负责打扫卫生的人员、按小时计酬的工作人员、家庭看护人员等,蓝文靖这样解释。

程惠炳指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实习或实践合同,目的是逃避形成劳动关系的义务,对此,应当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思路进行认定,只要合作双方具备了构成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例如参与工作的个体具备相应资格、报酬由雇主支付、执行雇主指定的任务、服从雇主的指挥管理,那么这种合作关系就应当被视为劳动关系的确立。

为了防止部分雇主借助虚假合同损害员工正当权利,程惠炳提出,个人签订劳动契约时,需仔细审视所有条款内容,核实入职机构与合同上署名的主体是否一致;新员工入职后,要关注薪酬支付和社会保障金记录,保证收入能准时足量到账,社保费用按实际工资标准正常划拨。(记者 陶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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