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试用期内员工收解除合同通知,索要赔偿及相关问题探讨?

时间:2025-08-28 23:3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试用期

员工收到了解除合同的通知

能否索要赔偿?

“工作态度不符合要求”等主观评价

能否成为用人单位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

//

案情回顾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陈某加入某企业,担任专利代理师助理职位,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包含六个月的试用阶段。

陈某入职后,公司对他进行一周的培训。

公司经过评估,发现陈某表现不佳,包括精神状态欠佳、工作态度消极、屡次沟通无效等问题,其工作成效与同期员工差距悬殊,几乎为零,因此判定陈某在试用期内未达标准,即便接受指导后仍无改善,不符合岗位要求,决定将其解雇,但最终未能成功。

该公司随后针对陈某展开员工评估,指导老师与员工主管评定其表现不佳,因此以考核未达标为由,向陈某发放了终止雇佣关系的文书。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仲裁委员会裁定该组织需向陈先生补偿违法终止工作关系的经济赔偿,该组织对此不服,进而向审判机关提出了法律诉讼。

//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定,该公司声称面试之后向陈某说明了岗位具体职责、工作标准,以及入职后每月任务量,并且通过业务群组公布了业务评估规范。评估职员试用期是否合格,依据其绩效记录,同时导师与部门负责人会周期性地依据其任务完成度进行考核,劳动合同里也清楚说明,试用期内未通过整体评定或业务答辩的人员,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标准,只是缺少了关于工作量的书面依据。

陈某表示,在加入公司之初和离开之际,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工作量,他平日里主要负责文书撰写和资料整理工作,公司方面则规定每周需填报所完成的工作量。

审理过程中,法院指出,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岗位要求,公司需要拿出确实的证明材料。如果没有这样的材料,公司就不可以终止与员工的雇佣关系。

此案里,企业声称陈某工作进展迟缓或提交成果水准不高,在试用期内未能达成标准的任务标准,不符合单位的工作量标准,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陈某说明过工作量标准,陈某与同期入职员工相比工作量偏低的证据,无法表明陈某是否完成了工作量标准。

因此,这家单位以试用期内未达标准为由终止与陈某的劳动关系,理由不充分洪梅镇律师,属于违法解除。依照法规,若单位非法结束或停止与劳动者的合约,须向劳动者赔偿相应款项。

法官说法

西安雁塔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的曹东花法官指出,提出诉讼请求或反驳他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事实依据。如果无法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够充分,那么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结果。

企业需事先清楚告知试用人员具体的工作录用要求,以及试用期间的表现评定依据,确保他们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情况。

若公司没有在员工刚加入时事先清楚说明工作职位、任务内容以及试用阶段工作表现评估的具体衡量方法,那么公司若以员工不达标为由终止合作,须向员工支付违反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

多知道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如果雇主在试用期内终止与雇员的劳动关系,必须向雇员阐明缘由。

第三十九条 员工出现以下状况时,公司有权终止雇佣关系:员工有违法行为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东莞洪梅律师,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若在为一家单位工作时,又同时为其他单位工作,导致无法完成本单位的任务,这种情况很严重,或者,即使本单位的负责人已经指出来了,但劳动者还是不听劝告,坚持不改的。

如果依据该法规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劳动合同因而失去效力的话,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洪梅 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