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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租用废弃厂房偷排危险废物,检察机关追究全链条责任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占用废旧建筑,秘密安装地下管道,将七家公司的“稀硫酸”、“废盐酸”等有毒物质排入长江。检查机关全面追究危险物质制造、储存、搬运、处理等所有阶段违法参与者的公共损害责任。
8月27日,全国生态环境检察会议在浙江湖州举行,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批生态环境检察的典型案例,其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黄某等24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选中。
调查发现,从2018年开始,至2023年3月期间,黄某雇佣了陈某等一些人手,租下了芜湖市鸠江区长江边上一座废弃的工厂,并且私下里铺设了秘密管道,使其能够连接到长江里面去。李某某、王某某等中介人员清楚黄某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许可,却依然动用危险品运输罐车,把长三角地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的“稀硫酸”“废盐酸”等有害废弃物运送至厂区,根本未作任何处理,便交给黄某借助地下管道向长江直接倾倒。
黄某等24人以及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在事件发生前,持续向长江排放了23125吨危险废弃物。根据专业评估,这些非法排污行为给生态环境带来了高达1.06亿余元的损失。
最高检通报东莞洪梅律师,此案由安徽省检察机关、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共同重点处理。2023年3月20日,鸠江公安分局启动调查程序,鸠江区检察院随即参与侦查,并从中察觉相关线索。
2023年9月27日,鸠江区检察院启动了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案件启动后,鸠江区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反复磋商,商讨危险废物来源、非法处理规模、环境破坏程度等问题,并推动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紧急处理行动,同时聘请专业机构对偷排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展开鉴定和评估工作。违法主体数量庞大,持续时间长久,偷排的危险废物种类多样难以查明损害情况,鸠江区检察院聘请环保领域“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实地勘察洪梅镇律师,反复举办专家研讨会进行研讨剖析,明确侵权对象、非法排放量、因果关联等证据材料。
鸠江区检察院指出,众多违法者的侵权行为彼此牵连,彼此融合,终于造成环境污染的重大恶果,属于共同侵权,需要按照各自参与的偷放量,各自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2024年1月至9月期间,鸠江区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公告,随后针对黄某等二十四名个人以及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八家单位,先后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动,要求法院判决各违法责任方在各自承担的范围内实施连带赔偿,赔偿总额达到一亿一千六十九万七千余元,其中包括生态环境修复所需支出、惩罚性赔偿金以及鉴定相关费用,同时责令这些责任主体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表达歉意。
2024年5月10日,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无法一次性支付8910万元用于赔偿生态环境的款项,向鸠江区检察院申请以技术改造抵扣替代性修复方案,计划采用废酸液循环利用的技术升级,在维持原有生产规模的同时,达成危险废物完全不排放的目标。为了公益保护目标,促进公司整体环境升级,鸠江区检察院聘请权威评估单位,对技术改造计划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改造抵扣额度等展开评定。经过专家反复研讨,依据当前环保的硬性规范,参照技术改造计划的可行性分析,考虑补偿金的整体数额,最后决定技术升级所能抵偿的最大额度是三千零一十三万元,这个数额相当于补偿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四,未付的补偿金将分作三年逐步偿付,以货币形式支付。
同月二十一日,鸠江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活动并举行公开听证,听证参与人员包括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专家人士、环保机构代表以及鸠江区检察院相关人员等,各方就调解方案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进行了深入讨论。七月十八日,鸠江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文书,对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在公告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准时缴纳了2000万的补偿金,技术升级工程正平稳推进。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认定黄某等被告触犯污染环境罪名,判处其一年零两个月至六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同时处以一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告单位亦构成污染环境罪名,被处以二万元至六百万元不等的罚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鸠江区检察院与5家企业、5名自然人签署了赔偿协议,金额达674万元,这些企业、个人除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外均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同时,追究其他被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2113万余元,获得了法院的认可,相关款项也已落实到位。
最高检谈到此案示范效应时指出,长江经济带实现高级别繁荣,基础在于长江区域优越的自然条件。近些年,长江地区出现多次跨区域抛弃有毒废弃物的情况,对长江流域的自然环境造成重大损害。检察机关全面负责刑事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重点处理跨省危险废物排放这一重大难题,把产生废物单位、运输环节、处理人员都归入责任范围,做到整个流程追究责任,切断破坏长江生态的非法利益网络,真正维护长江的生态安全屏障。要协调好进步与维护的平衡,一方面要严厉打击污染活动,另一方面要结合公司具体条件,在满足法规要求的最低限度标准之外,借助技术革新,确实能减少污染和碳排放的,采用“资金补偿加上环保改造抵扣”的方案,促使企业进行改造以达成绿色制造,达成惩戒、补救、进步“三重效果”,从而更有效地维护长江流域经济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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