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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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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推送规则有变!速看刑事诉讼中回避的概念与适用人员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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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
一、回避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检察、审判等工作人员若与案件存在法定利益关联或可能干扰公正审理的关联,依据《刑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应避免参与该案件的诉讼程序。
二、回避的适用人员
审判团队由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官以及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以及检察委员会的成员,均属于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3.侦查人员。
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中,参与工作的书记员、法官助手、口译人员以及鉴定专家等,均应遵守相关规定。
三、命题角度
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需遵循回避原则,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在协助检察官处理案件时,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相关证据;而法院的司法警察则无需执行此制度,因为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并不具备对案件审理结果的决定权。
具备特定专业素养的人员:若为公诉方聘请,则需执行回避原则,以确保其评判的客观与公正;而若为当事人所委托,则不适用回避洪梅镇律师,因为其立场往往带有偏向性。
3.证人:不适用回避,因其了解案件事实具有不可替代性。
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他们不应当被要求回避,因为他们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这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倾向性。
我国尚无全面回避的机制,若当事人觉得某个公安局、检察院或法院不适合处理此案,这便构成了管辖权上的争议,他们有权提出申请东莞洪梅律师,要求将案件移交给上级机关,由其指定适当的管辖单位。
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
一、回避的理论分类
申请回避需明确指出被申请者身份或行为与法律规定回避条件相符,唯有如此,请求才有可能获得认可。
申请回避无需具体说明原因,申请人便有可能被判定需要回避。在我国,并不实行这种无需理由的回避制度。
二、回避理由
三、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审判、检察、侦查人员主动提出退出诉讼活动。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都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该申请既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交。一旦申请被拒绝,当事人还有权提出复议。
在应回避的人员未自行提出回避,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亦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可以依据其职权,下令相关人士退出诉讼程序。
精华口诀
当法辩诉无近亲,口头书面申回避。
(整理:律法园地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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