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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不起诉类型及其法律依据详解

时间:2025-03-15 17:1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前言

根据《刑事诉讼法法》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没有起诉”是指确定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当事方,并决定在审查公共安全行为或不符合法律的情况下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之后的犯罪责任诉讼。根据当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将非提出诉讼分为法定非提出诉讼,可酌情申请的非诉讼,不充分证据的非申请以及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的非宣布(在没有提出的罪行后,没有提出刑事的刑事罪名,并非对刑事性的不可负责任的罪名,对此表示不适用,并不是对有条件的识别,而不是对犯罪者的识别,而不是对犯罪者的指定,而不是对犯罪者的指定,而不是对犯罪者的指定。

法定无起诉

法定的非诉讼也被称为绝对不起诉。它指的是案件符合第177条,《刑事诉讼法法》第1款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的情况。

第177条,《刑事诉讼法法》第1款规定,如果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在本法律第16条中规定的一种情况下,人民的检察官应决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调查了该案,则应撤销或起诉该案,或应终止审判,或宣布无罪释放:

(1)情况明显较小,几乎没有伤害,也不被视为犯罪;

(2)如果犯罪已经通过了起诉的限制期;

(iii)通过特赦秩序豁免惩罚;

(4)仅根据刑法处理的罪行没有被告知或撤回; (《刑法》规定有侮辱性,诽谤,对婚姻自由,虐待和挪用公款的暴力干预罪)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去世;

(vi)其他法律规定,将刑事责任免于刑事责任。

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没有起诉

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则没有任何起诉意味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党有罪,需要对刑事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方可以决定不起诉。

在特定情况下,在收到公共安全局或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案件后,如果检察官认为证据不足,并且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将其退还给公共安全局或监督委员会,以进行其他调查或其他调查。再次收到已转移的案件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并且可以再次返回额外的调查或调查。如果检察官获得第二次返回补充调查或调查,并且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根据法律批准未起诉的裁决。

第175条,《刑事诉讼法法》第4款规定

对于对第二次补充调查进行了调查的案件,人民的生产率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决定不起诉。

其中,什么是不足的证据?

指的是人民检察官的刑事诉讼规则第368条,如果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并需要犯罪责任,这是不足的证据,并且不符合起诉条件:

(1)如果犯罪的组成部分的事实缺乏证明这一点的必要证据;

(2)对基于定罪的证据有疑问,不能被验证为真实;

(3)基于定罪的证据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是不能合理地排除的;

(4)从证据中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

(5)根据证据来确定案件的事实与逻辑和经验规则无关,而得出的结论显然是不合理的。

纠纷没有起诉(相对没有起诉)

没有决定起诉,也称为相对非宣布或酌处权。

第177条,《刑事诉讼法法》第2款规定,如果犯罪的情况很小并且无需根据刑事法的规定判处或免除惩罚,那么人民的征收者可能会决定不起诉。

在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刑法或豁免刑法?作者对其进行了编译如下:

1。那些聋人,愚蠢或盲人犯罪的人可能会受到更轻,减少或免除惩罚。

2。如果自卫显着超过必要的限制并造成重大损害洪梅镇律师,他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减少或豁免惩罚。

3。如果避免紧急风险超过必要的限制,则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减少或免除惩罚。

4。对于准备罪犯,与已完成的罪犯相比,可以给予惩罚更轻,减少或免除惩罚。

5。在犯罪过程中,如果犯罪自动放弃或自动阻止犯罪发生,则犯罪将被暂停。如果没有被暂停罪犯造成的损害,则应免除惩罚;如果造成损害,则应减少惩罚。

6.那些在联合犯罪中扮演次要或辅助角色的人是同伙。对于同伙,应给予惩罚更轻,减少或豁免。

7.被强迫参加犯罪的人应根据其犯罪情况减少或豁免。

8.那些在犯罪后自愿投降的人,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正在自我投降。对于投降的罪犯,可以给予惩罚更轻或减少。其中,那些犯下小罪行的人可以免除惩罚。

9.如果犯罪分子暴露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将其验证为真实或提供重要的线索,以解决其他案件和其他有罪行为,则可以给予惩罚更轻或减少;如果犯罪分子有严肃的功绩行为,则可以减少或免除惩罚。

在针对特定犯罪的案件的审判期间,也有一些特定案件可以减少或豁免。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罪,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的官员,如果案件的当事方在起诉之前积极承认贿赂,则可以减少或免除惩罚。

条件没有未成年人的起诉

自改革和开放以来,我的国家一直坚持认为,教育和救援是未成年人非法和犯罪活动的重中之重。为此,我国的少年司法理论社区也牢固地实施了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概念。它反映在刑事诉讼中,反映在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特定情况下。

《刑事诉讼法法》第282条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第4章,第5章和《刑法》第6章中,他们可能被判处一年徒刑或更少。如果他们符合起诉条件但表现出re悔的条件,那么人民的收科生可能会决定不起诉条件。在决定提出有条件的非审判之前,人民的检察官应倾听公共安全器官和受害者的意见。

“教育是主要的重点,惩罚是辅助重点”是我国轻微犯罪的基本犯罪政策。在这个刑事政策概念的指导下,我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一直集中在宽容和保护小罪犯上。无论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还是刑事处决的审判,它都反映了非刑事化,非刑事化,解雇和轻微的特征。

没有被确定为对犯罪负责的精神病患者的起诉

根据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款,如果精神病患者无法识别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被法定程序确定和确认,他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严格捍卫和治疗他的家人或监护人;如有必要,政府应强制性医疗。

因此,《人民生产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543条(2019年)规定,在审查和起诉期间,如果嫌疑人是一名精神病患者,他们对法律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人民的应做出决定,不得起诉。如果它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的条件,则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性医疗疗法的申请。

应该很明显的是,在任何情况下,精神病患者均不免于法律责任。该法律对精神病患者的犯罪行为具有严格的评估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基于精神病患者的“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即使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仍然有能力识别和控制犯罪东莞洪梅律师,他们的行为仍然是造成其行为的原因。

特别没有起诉

《刑事诉讼法法》第182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承认嫌疑犯罪的事实,并做出了主要的功绩或案件涉及主要的国家利益,那么公共安全机器人可能会在最高人民的诉讼中取消案件,而不是涉嫌驾驶员的批准,或者不得做出驾驶员的审判或提起诉讼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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