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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摘录)(1996.8.29)(2016.11.7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7号总统命令
1996年8月29日通过
根据《第十一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第10届会议》的第一修正
根据“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煤炭法”的第二次修正案,于2011年4月22日举行的第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届会议
根据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第三届会议上的第三次修改“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其他十二法律”的决定”的第三修正案。
根据2016年11月7日举行的第12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4届会议的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第四修正案,“决定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和其他第12法律的外交法”的决定”
该法律应于1996年12月1日生效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制定了该法律,以合理地发展和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标准化煤炭生产和商业活动,并促进并确保煤炭行业的发展。
第2条本法律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的煤炭生产和商业活动。
第3条煤炭资源属于该州。由于其依赖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所有权或使用权,因此地表或地下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得改变。
第4条国家应执行统一计划,合理布局和煤炭开发的全面利用的政策。
第5条该州根据法律保护煤炭资源,并禁止任何随机采矿或挖掘煤炭资源。
第6条国家保护了根据法律投资和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国家保证了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采用支持,转型,纠正,联合和改善乡镇煤矿的政策,并实施正式和理性的发展和有序的发展。
第7条煤矿企业必须首先遵守安全政策,并首先遵守安全政策,并建立并改善安全生产的责任系统以及集体预防和控制系统。
第8条在各个层面上,其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力保护并确保煤矿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该州为在煤矿地下运营的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9条国家鼓励并支持在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中使用高级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煤矿企业应加强和改善其业务管理,并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利益。
该州第10条维护煤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订单,并保护煤矿企业设施。
第11条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时,我们必须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预防和控制污染和其他污染危害,并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应根据法律负责国家煤炭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州议会的相关部门负责对其各自责任的煤炭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煤炭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在县一级或高于县政府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对煤炭行业的监督和管理负责。
第13条煤矿局是一家具有独立合法人身份的国有煤矿企业。
具有独立法律人士资格的矿业局和其他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应根据法律实施独立的行动,自我建构和自我发展。
第2章煤炭生产和开发计划和煤矿建设
第14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应根据国家矿产资源勘探计划制定国家煤炭资源勘探计划。
第15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应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计划中规定的煤炭资源来组织和实施煤炭生产和开发计划。
煤炭管理部门的煤炭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计划中规定的煤炭资源来组织和实施该地区的煤炭生产和发展计划的准备和实施,并将其提交给煤炭管理部门。
第16条煤炭生产和发展计划应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制定,并包括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
第17条国家应制定优惠政策,以支持煤炭工业的发展并促进煤矿的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应遵守煤炭生产和开发计划以及煤炭行业政策。
第18条应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处理煤矿建设中的土地。在征用土地时,应按照法律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重新安置居民的重新安置。
煤矿的建设应实施保护耕地和合理使用土地的原则。
当地人民的政府应使用土地来为煤矿建设提供支持和援助,并根据法律搬迁居民。
第19条煤矿的建设应同时与煤炭开发和环境治理同时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接受,并与主要项目同时使用。
第3章煤炭生产和煤矿安全
煤矿进入生产之前的第20条,煤矿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和生产安全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生产安全许可。没有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允许煤生产。
第21条该州应对特殊煤炭类型的保护性采矿或稀缺的煤炭类型,这些煤炭类型对国民经济具有很高的价值。
第22条:煤炭资源的开采必须遵守《煤炭开采法规》,遵守合理的采矿顺序,并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收率。
煤炭资源回收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采矿条件确定。
该州鼓励煤矿企业在边缘和角落重新矿山或挖掘残余煤。
第23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煤炭产品的质量应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分类。
第24条应根据法律在批准的采矿范围内进行煤炭生产,并且不得超过批准的采矿范围,并超过边界或层次采矿。
未经授权,采矿行动不得开采安全煤柱,也不应使用危险的方法,例如破水,爆破和隧道,这可能会危害相邻煤矿的生产安全。
第25条:如果土地被煤矿开采或地面土地倒塌或损坏造成,则矿工应负责开垦,并恢复到可用的使用状态;如果其他人造成的损失,则应根据法律给予赔偿。
第26条:应根据国务院煤炭管理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法规处理煤矿和废品矿业的关闭。
第27条该州应为煤矿企业建立一个系统,以在煤矿的老化期间积累用于生产转换的资金。
国家鼓励并支持煤矿企业开发多样化的业务。
第28条国家倡导和支持煤矿开采企业和其他企业,以开发燃煤电力联产,焦化,煤炭化学工业,煤炭建筑材料等,并进行煤炭的深入加工和精加工。
该州鼓励煤矿企业开发煤炭洗涤和加工,并全面开发和利用煤层甲烷,煤炭岩,煤粘液,石煤和泥炭。
第29条该州开发并促进了清洁煤技术。
国家采取措施禁止当地焦化。禁止通过土壤方法的方法建造新的焦窑;现有的焦点会在指定的时间内转换。
第30条的人政府在县一级,其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煤矿生产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31条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实施采矿事务主任和矿山经理的责任制度。
第32条采矿事务局洪梅镇律师,矿山经理和其他负责煤矿企业的主要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法规和法规,加强煤矿生产安全工作的管理,实施生产安全责任系统,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防止人员伤亡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第33条煤矿企业应为员工提供安全教育和培训;那些尚未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人不会担任他们的职位。
煤矿企业的雇员必须遵守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煤炭行业规则,法规和企业规则和法规。
第34条当紧急情况发生在危害员工生命并且不能排除的煤矿地下行动中发生紧急情况时,负责运营现场的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组织员工以撤离危险地点并迅速向负责相关政党的人报告。
第35条如果煤矿企业工会发现该企业对指挥规则的行政违反,迫使员工承担风险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的重大事故危害,这可能会危害员工的生活和安全,它有权提出建议以解决问题。煤矿企业的行政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如果企业的行政方面拒绝处理它,则工会有权批评,报告和指控。
第36条煤矿企业必须为员工提供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37条煤矿企业应支付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保险费,以供员工根据法律参加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保险。鼓励企业为地下运营员工申请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第38条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设备,热产品和安全工具必须遵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4章煤炭运营
第39条当煤炭业务企业从事煤炭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改善服务并确保供应。禁止所有非法业务活动。
第40条煤炭运营应减少中间链接并取消不合理的中间联系,并促进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的直接销售。
煤炭销售区的煤炭用户和煤炭经营企业有权直接从煤矿公司购买煤炭。煤炭销售和运输服务机构可以在煤炭生产地区形成,以处理中小型煤矿的分销和运输服务。
禁止行政机构在不违反国家法规的情况下建立中间联系和煤炭供应的额外费用。
从事煤炭运输的第41条东莞洪梅律师,港口和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将其运输能力用作参与煤炭运营并寻求不当福利的手段。
第42条州议会的价格行政部门应与国议会的煤炭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一起监督和管理煤炭的销售价格。
第43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提供的煤炭质量应遵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质量等级和质量价格。如果用户对煤炭质量有特殊要求,则供需方应在煤炭购买和销售合同中达成一致。
煤矿企业和煤炭商业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假或掺假,劣质产品应被用作好产品。
第44条如果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提供的煤炭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不符合合同,或者质量等级不符合或质量价格不符合,并且用户的损失应符合法律。
第45条煤矿企业,煤炭商业企业,运输企业和煤炭用户应根据法律,国务院的相关法规或合同提供,运输和卸货。
运输公司应包装和堆放不同运输质量的煤炭。
第46条煤炭的进出口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管理。
符合条件的大型煤矿企业有权根据法律的外国经济和贸易局的许可,从事煤炭出口业务。
第47条煤炭管理条例应由州议会根据本法律制定。
第5章煤矿区保护
第48条没有单位或个人危害煤矿区域中的电力,通信,水源,运输和其他生产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煤矿地区的生产订单和工作订单。
第49条所有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或指控窃取或损害煤矿和矿山的煤矿和矿山。
第50条没有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未经煤矿企业的同意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获得煤矿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内在土地上种植,繁殖,提取或建造建筑物或建筑物。
第51条没有单位或个人可以占据铁路专用线路,特殊道路,特殊水道,特殊码头,电力专用线路以及煤矿企业的特殊供水管道未经煤矿企业的同意。
第52条当任何单位或个人都需要在煤矿区内执行可能危害煤矿安全性的运营时,它应获得煤矿企业的批准,并将其提交给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在采取安全措施之前采取安全措施。
如果需要在煤矿区域内建立公共工程或其他项目,则相关单位应与煤矿企业进行谈判,并在进行建设之前达成协议。
第6章监督和检查
第53条煤炭管理部和相关部门应根据法律监督和检查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对煤炭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54条煤炭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人员应熟悉煤炭法规,掌握相关煤炭专业技能,公平和诚实,并公正地执行该法律。
第55条当煤炭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时,他们有权了解煤矿企业,煤炭运营企业或用户的实施煤炭法律和法规,检查相关信息,并有权输入该网站进行检查。
煤矿企业,煤炭业务企业和用户应为煤炭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人员提供便利,以根据法律执行监督和检查任务。
第56条煤炭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人员有权要求煤炭开采企业和煤炭运营企业根据法律纠正其违反煤炭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在监督和检查煤炭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时,他们应出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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