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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法律问题解析

时间:2025-03-01 20:1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当劳动者连续与用人单位签订两份固定时间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第 40 条第 1 款、第 2 款所称问题时

1. 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未通过试用期、严重失误、玩忽职守损害公司、兼职影响工作、合同无效、刑事逮捕。

2. 需要提前通知或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一是员工生病或受伤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或其他工作;第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动后仍然不能胜任。

除去以上两个问题,对于员工续约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1. 第一种观点是,只有当雇主和雇员都同意再次签署,并且雇员不要求固定期限时洪梅镇律师,才必须签订无限期合同。此时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约,合同到期即终止,这并不违法。

2. 第二种观点是,只要员工想签字或同意签字,用人单位就必须签订无限期合同东莞洪梅律师,用人单位无权不签字。如果单位不签名,则被视为非法。

这两种看法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结果。比如,当用人单位不想续签合同时,按照第一种观点,单位不需要支付非法解雇的钱,只需要给予一些经济补偿;但是,根据第二种观点,该单位必须支付非法解雇的钱。

现在,由于这两种观点颇具争议,司法部门可能不得不再次研究它们。在新法律和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各地都沿用了以前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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