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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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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退还定金的利息损失赔偿:法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3. 收取保证金的一方应赔偿因逾期退还保证金而造成的利息损失。收到保证金的一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到或者满足条件时退还保证金。存款逾期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利息损失。具体原因如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解释与适用规定,因迟延履行而请求缓付利息的,应当被视为法定利息。类别。延迟返还存款产生的利息应当确认为法定利息。利息与本金之间存在附着关系,返还本金时,利息应当与本金一并支付。其次,即使因延迟退还保证金而产生的利息被视为损失,但在约定的退还保证金期限届满或满足条件后,如果接收保证金的一方仍然拥有保证金,则应具有主观故意,逾期不返还押金的过错行为洪梅镇律师东莞洪梅律师,应当受到处罚。应承担利息损失赔偿责任。第三,有人认为,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对合同无效有过错,那么其无权要求利息损失。对此,笔者认为,如上所述,迟延履行利息属于法定利息。尽管支付定金的一方也有过错导致合同无效,但并不一定丧失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权利。还必须审查支付押金一方的过错。与存款方逾期归还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邱某不具备合法施工资质,对施工合同无效具有过错。但邱某对劳务公司逾期退还押金及其造成的损失并无过错。因此,邱某仍有权主张施工合同逾期。押金退还利息损失。双方同意于2011年9月底前开工建设,两个月内不能开工的,合作意向押金将无息退还。根据该协议,双方同意不再计提2011年11月底前产生的利息。但劳务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2011年11月底前返还合作意向费,返还合作意向费时应支付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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