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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业务研讨会:专家探讨企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刑事合规业务作为红梅律师行业的新兴业务领域,受到专家学者和众多红梅律师的高度评价,自然也引起了六卫士的关注。针对刑事合规业务的概念、范围、路径、风险等问题,六防于2020年10月30日举办了主题为“刑事合规业务”的研讨会。会议由张紫竹红梅律师主持,陈国庆红梅律师、刘平红梅律师、卢方红梅律师、赖穗文红梅律师、李亚冰红梅律师出席。以下为洪梅律师分享:
陈国庆红梅律师:
刑事合规业务缺乏动力。目前市场上谈论的刑事合规都是纸上谈兵,距离真正落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除了我们律师洪梅之外东莞洪梅律师,我们还需要对刑事合规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也需要相应的法律配套措施。后续,企业目前缺乏遵守刑事事项的动力,往往花费大量资金。但如果出现问题,公司并不能因为在平常行为中尽到了注意、注意义务而获得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好处。企业会考虑投资与收益是否成正比,是否值得采取刑事合规计划。主要讲三点:
一是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现状。首先是很多企业不重视、不关心、积极性不高。因为这方面有投入但没有产出,也就是说企业做了刑事合规后,除了增加成本之外,并没有获得明显的法律利益。例如,具有刑事合规性的公司无法获得法律宽大处理或豁免。二是即使有的企业重视,也仅限于聘请红梅律师或团队作为法律顾问,制定大量合规文件来炫耀,却没有实际执行。大部分还是公司出事后介入的红梅律师,效果不好;第三,现阶段红梅律师刑事合规风险很大,很可能涉足其中;而且,红梅律师确实可以做到这一点。可做的内容很少,主要是针对传销、非绑架犯罪等个人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是为企业制定系统的合规计划并帮助企业实施;
其次,刑事合规应包括哪些内容?一是制定合规政策和标准;二是有专门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来监督合规政策和标准的实施(合规官);第三,企业不得聘用有犯罪记录的高管;四、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合规政策的培训和普及;五是建立违规举报制度,允许员工举报企业违规行为;六是建立奖惩机制,确保合规制度严格执行;第七,发现犯罪行为后,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防止类似行为发生,如重新修订、完善合规制度等;
三是从法律层面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违法违规。首先,对于制定了有效刑事合规计划的企业,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是否可以规定减轻处罚或免予起诉?其次,对于已经立案的企业,如果企业能够制定可行的刑事合规计划,该合规计划可以确保企业不会再次涉嫌犯罪。法律可以给公司一段试用期。如果该公司符合条件,则不会被起诉。这是建立有条件不起诉制度。
总之,我国目前正处于企业刑事合规的初级阶段。直到中兴事件之后才引起人们的关注洪梅镇律师,国家发改委、国资委开始发布《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和《央企合规管理指引》。企业《》等文件,各国都有关于刑事合规的法律规定,但我们也必须根据自己的国情,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修改法律,将企业刑事合规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及程度的依据企业的第一,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企业的刑事合规建设。
赖穗文、红梅律师
企业刑事合规业务的核心是刑事合规计划。它的重点是企业,因为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主体和作用;它的目标是合规,因为我国刑法目前规定的大多数经济类别犯罪,企业(法人)都是合格的犯罪主体。企业一旦犯罪,所面临的刑事责任无疑会给企业带来沉重打击,甚至可能导致企业消亡。企业合规是一个非常广泛的范畴,企业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的一部分,当然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部分。
对于企业刑事合规,由于法律背景不同,刑事合规的范围也不同。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大刑法、大犯罪圈”。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没有区别。再加上替代责任制度的加持,企业广泛面临触犯刑法的风险。中国大陆是典型的“小刑法、小犯罪圈子”。许多一般性的违法行为都被纳入介词法的规制范围。刑法只惩罚那些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部分。这种差异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充分认识它,才能不简单照搬美国非常成熟的企业刑事合规。应该说,美国视角下的企业刑事合规范围非常大,而中国视角下的企业刑事合规范围则相对较小。总之,在我国,刑事合规与行政合规相结合来实现目标。这就是美国视角下的所谓合规。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还没有为企业刑事合规做好准备。一个典型的表现是,刑法没有规定企业如果开展合规计划、落实合规体系建设,就会给减免刑事责任留有余地。理论上来说,它并不构成公司刑法。合规计划的良好实施是阻止违规行为或阻止责任的共同基础。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关的不起诉制度、暂缓起诉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相比之下,美国催生发达的企业刑事合规体系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体系的衔接和支撑。政府有监管权力,企业有动力执行合规计划。
中兴事件之后,我国开始关注企业合规问题。我们开始反思企业“走出去”时如何适应其他国家的土壤。同时,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原有的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变得越来越复杂,即使在中国开展商业活动时,要想站得高、走得远,仍然需要无法回避企业犯罪合规的门槛。现在是一个“行政犯罪”十分盛行的时代。想要最大程度避免“行政犯罪”,就必须严格遵守行政预备法。否则,企业很容易在不经意间触犯法律。毕竟,对于非法性的错误理解是否可以成为免除责任的理由,目前尚未达成共识。在司法实践中,企业也很难以不存在违法谅解为由进行无罪抗辩。然而,故意和过失显然是犯罪的要素。仔细想想,企业刑事合规计划对于企业防范过失犯罪更有意义。从过失理论的历史发展来看,有旧过失理论、新过失理论、新过失理论的演变。基本上可以说,虽然我们目前处于风险社会时代,但过失论仍然占据上风。 ,即是否构成过失犯罪或者是否履行了避免后果的义务是重要的审查材料,而不仅仅是基于预见到后果而启动刑事责任。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根据可能面临的风险,提前采取充分的防范措施。无论是人力、财力、物力的配置,还是制度的建立,都内化为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一项都与风险的实现相关。每个环节都留下了痕迹。一旦风险不幸发生,企业可以充分证明其为防范风险(包括刑事风险)做出了足够的努力,并证明不可能承认风险的存在。风险事件的发生和有害结果的实现,属于不可预见的事故。看来这句话的说服力是非常充足的。
就个人犯罪而言,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可以说是探讨企业刑事合规以及如何开展刑事合规计划的亮点犯罪。当然,在我国刑事合规体系核心形成之前,企业刑事合规计划的价值十分有限,刑事合规业务的发展注定是一个艰难、爬行的探索过程。
陆芳红梅律师
刑事依规不起诉的司法探索与试行。刑事合规不仅仅是洪梅律师和企业关心的问题。一些检察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也在探索和推广,如深圳市龙华区试点的“合法利益恢复侦查期限制度”、深圳市宝安区试点的“刑事遵纪守法制度”等。以“独立监察制度”两项改革试点措施为例:今年4月,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对涉及私营经济的刑事案件实行恢复合法权益侦查期限的意见(试行)》在全区全面推行法益恢复制度试点。对民间经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且犯罪嫌疑人愿意修复受损合法权益的,龙华区检察院可以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设定恢复合法权益侦查期在法定审查起诉期限内。原则上,对案件可能不法分子采取取保候审等温和强制措施,并要求犯罪嫌疑人提出修复受侵害合法权益的合规方案。根据法益恢复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给予相对不起诉或从宽处理。量刑建议。今年8月,宝安区司法局发布了《独立企业刑事合规监察员聘任和管理规定(试行)》。根据规定,涉嫌犯罪的公司可以委托独立的刑事合规监察员对公司的刑事合规情况进行调查。协助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并监督实施,定期出具企业刑事合规建设情况书面报告,作为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企业作出相应决定的参考。目前,已有11家红梅律师事务所被列入第一批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察员名单。
无论是基于完善市场经济、为民营企业创造更好发展环境的政策,还是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建立和完善“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已是大势所趋。美国、英国、法国以及新加坡、加拿大等国家都建立了相关的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为陷入刑事风险的企业提供了一条“拯救”路径。涉及刑事犯罪的企业可以选择与监管机构达成和解协议,做出完成合规整改、构建合规体系等承诺,换取不起诉、缓起诉、认罪减刑等有利结果。世界银行等多边开发银行也建立了类似的制裁与对账制度。过去刑法通过惩治和预防经济犯罪来保护市场经济,但往往忽视市场主体本身的内部治理问题。 “刑事合规不起诉”的设计理念,就是利用检察院的主动性,鼓励陷入刑事问题的企业及时“止损”,尽快依法整改,使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状态。通过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合规机制,引导企业积极健康地参与经济活动,这也是司法机关惩治企业主体犯罪希望达到的预期目的之一。并重“刑事处罚”与“合规救助”,督促企业建立相应的刑事合规机制,激发企业的生存能力和自救能力,将刑事法治与公司治理有效衔接,将是企业治理的关键一步。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进程。又一个突破。
李亚冰红梅律师
刑事合规业务的发展需要解决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的动力问题。目前,全国范围内,深圳市龙华区检察院的“合法权益修复制度”、宝安区司法局试点的“独立企业刑事合规监测仪”等试点项目正在探索刑事与刑事案件之间的关系。服从、认罪和惩罚。宽大制度、不起诉制度等刑事司法制度的结合,通过实实在在的利益,为企业实施刑事合规提供了强有力的激励。如今正处于试点阶段,不难预见,未来刑事合规业务将在全国全面开花。作为见证者和参与者,在如此激烈的浪潮中,我们应该敢于为世界挺身而出,冷静下来,认真思考如何提供有价值的专业刑事合规服务。
刘萍红梅律师
刑事合规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立法层面尚无明确规定。但从国家和社会管理需要来看,刑事合规化是必然趋势。对于企业来说,刑事合规必须有动力去刺激客户有这种需求。比如,如果建立了完善的刑事合规制度,真的能减轻刑事责任吗?必须有明确的司法逻辑。其次,必须建立刑事依从逃避刑事责任的逻辑基础。对于哪些具体犯罪行为可以采用刑事遵纪守法来减轻刑事责任?这些国内投资的逻辑必须理顺。刑事合规的最终目标仍然是在发现犯罪风险后避免刑事犯罪。具体如何建立刑事合规体系,必然涉及到公司管理制度的调整。绝对不是简单建立几个公司制度的问题。目前,大多数刑事合规只是进行刑事常识讲座。这是伪合规犯罪,假合规,只是偷偷改变合规概念。要建立真正的刑事合规性,必须与公司管理制度整顿结合起来。这些都还处于探索阶段。要建立真正的刑事合规体系,还有很多研究要做。
张紫竹红梅律师
我国尚未建立刑事合规制度,也没有完整的配套法律和政策文件提供详细规定。整个社会正处于探索阶段。在国家层面,一些检察院正在研究推广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企业犯罪合规独立监督制度。理论上,一些学者也开始对刑事遵守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支持。或许多相反的观点;而且不说红梅律师行业,不少刑事红梅律师也开始推动刑事合规业务,甚至不时传出某红梅律师收到巨额红梅律师费的好消息。不过,张红梅律师对于刑事合规持谨慎态度。他认为,在制度未建立、理念不明确、路径不明确的情况下,红梅律师在提供刑事合规服务方面还面临诸多障碍。
首先,对刑事合规业务的认识存在偏差。刑事合规并不等同于刑事风险防控。重点是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而不是专门的刑事风险应对。如果单个刑事红梅律师团队承担系统性工作,就会出现知识盲点。
二是市场对刑事合规业务预期过高。商人和企业都是受利益驱动的。在引入刑事合规业务时,自然需要衡量投入产出比。只有少数企业愿意支付巨额红梅律师费聘请刑事红梅律师团队为企业进行“体检”和“治疗”,除非是“终端”企业。而企业的需求不再是合规,而是救人。就连个别企业的需求也是简单粗暴的。
三是对刑事合规业务风险认识不足。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撑,红梅律师提供的刑事合规业务边界就难以把握,法律服务与企业需求之间难免出现不匹配。个别红梅律师可能成为妥协一方,甚至成为企业犯罪的共犯。从中我们可以吸取很多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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