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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名新冠肺炎患者涉嫌危害公共安

时间:2025-01-05 20: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据公开媒体报道,截至2月5日,全国已有19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累计16例,其中4例登记1例)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我们对这些公开报道的病例中的患者行为和犯罪行为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一方面,我们希望提醒公众不要心存侥幸,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另一方面,我们也呼吁司法机关,在当前形势下,应采取严格的刑事政策,在让全社会更加认识疫情防控重要性的同时,正确适用两种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仍须遵守法律规定,遵循主要原则。客观统一、罪刑相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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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案例1:吉林省长春市患者王某某未报告、未隔离、隐瞒行程。

2月2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王某某(男,50岁,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送定点医院救治)立案侦查。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经查,王某某系武汉市某制药公司员工。 1月19日返回长春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告,也未主动在家隔离。当他因发烧、咳嗽等症状3次就诊时,他刻意隐瞒了自己在重点疫区的情况。他向医生谎报自己在辖区的工作、生活经历以及长途旅行回医院的事实,并多次主动与他人近距离接触、就餐。目前已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2:山东潍坊一患者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致68名医护人员被隔离

2月5日,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2月3日,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对肺炎患者张某芳依法立案侦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的人故意隐瞒自己的旅行和接触史。

经公安机关侦查,潍坊经济开发区某花园小区居民张某芳于1月17日至20日离开魏前往安徽省蚌埠市,回来途中聚餐。 1月21日,因咳嗽、头痛到某附属医院就诊。 2月2日,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张某芳返回潍坊后,拒绝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她在就医时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与医生的接触史,这让很多与她接触的人面临严重感染风险。目前,与其接触的某附属医院68名医务人员以及某花园社区、某帝景社区、某4S店等49名人员均正在接受隔离观察。

病例3:深圳龙岗患者隔离期间多次外出,隐瞒发热、咳嗽症状

2月4日,深圳龙岗警方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确诊病例阮某(男,38岁,湖北省潜江市人)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2020年1月26日晚,阮某及其家人从湖北省潜江市驾车返回深圳市龙岗区。 1月27日上午,阮某在社区工作人员要求下签署了《居家隔离承诺书》。

阮某签署《承诺书》后,拒绝遵守居家隔离和每日测量体温、报告体温的要求。他连续多日外出,刻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并刻意隐瞒发烧、咳嗽等症状,欺骗调查。拜访人们。

2月3日,阮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在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隔离治疗。其家属已被送往指定隔离地点观察。

案例4:云南景洪患者确诊后逃逸袭击医护人员

2月4日,媒体从景洪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总部获悉,景洪市一确诊居民拒不落实防控措施,因涉嫌危害他人生命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危险方法的公共安全。 。

据媒体报道,李某某于1月22日下午被120救护车转移至西双版纳传染病医院隔离,当晚7点40分左右,他在医护人员处理其他患者时从医院“逃出”。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卫健委、景洪市卫生局和110公安民警调查,21时50分确定患者前往景洪市某小区姐姐家。紧接着,医护人员、120救护车和民警赶到小区反复劝说患者,当晚11时50分,他和亲属等另外4人被安置在传染病医院住院观察。

在隔离住院期间,李某某等人还对医护人员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攻击,如用手撕扯医护人员的防护口罩、用手机拍摄视频进行传播等。他们的行为一度引起社会恐慌。

病例5:福建晋江患者居家隔离期间多次外出探望朋友聚餐。

晋江市公安局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张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经查,张某从湖北武汉返回晋江后,当地镇政府和卫生院工作人员要求其居家隔离,不得外出。但张某多次外出走亲访友、参加应酬,造成不良影响。后果。

病例6:广东汕头一湖北籍患者未报告就确诊发热、咳嗽,四人被立案

据汕头警方通报,1月23日,湖北省枣阳市的杜某然、杨某丽从湖北乘公交车前往汕头市澄海区看望父亲杜某宇,并一直住在杜某宇打工的工厂里。自那以后。 。在此期间东莞洪梅律师,杨某丽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杜某然、杜某宇和知情人徐某豪知道杨某丽有症状,但没有主动向其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防控工作。

1月29日,杜某然、杨某丽被实行医学隔离观察。 1月31日,杨某丽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杨某丽的密切接触者均已接受医学隔离观察。

2月2日,汕头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杨某丽、杜某然等4人依法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进行隔离治疗。同时,杜某所在工厂的老板也被调查。

病例7:山西阳泉市患者周某在家隔离期间外出吃饭

2月3日,阳泉市公安局城市分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周某(男,阳泉区人)立案侦查。

调查:1月23日,周某驾车从湖北省襄阳市出发,24日18时返回阳泉。尽管警方和社区工作人员依法通报并要求其居家隔离,周某仍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防控措施,仍参加家庭聚会,甚至前往与他人互动的公共场所。目前,周某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正在隔离治疗中。

病例8:青海西宁患者苟某多次隐瞒信息主动与人近距离接触

2月1日,有媒体报道,青海省一名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患者苟某,男,44岁,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人。他长期居住在武汉,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2020年1月17日,苟某返回宁夏,乘坐朋友的私家车,在外出就餐后于21:00左右回到汉水沟村家中。当晚出现咳嗽、发烧、乏力等症状。 19日晚,苟某前往城西区杨家寨村姐姐家看望母亲,20日返回汉水沟村姐姐家。此后至26日,患者自述从未离开过汉水沟村。其间,他到村卫生所诊治,后于1月26日返回城西区杨家寨村姐姐家过夜。1月27日8时左右,苟某前往青海红克罗斯医院接受治疗并接受医学隔离观察。 30日被确诊为确诊病例。

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郭某长期在武汉工作。近日返回宁后,他拒绝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重点地区人员需到社区(村)登记”的指示。他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回程日期信息,刻意隐瞒发烧、咳嗽等症状,欺骗侦查人员,多次主动与周围群众发生密切接触。尤其糟糕的是,郭台铭刻意隐瞒儿子随自己从武汉返回宁波的事实。儿子也多次外出,与人近距离接触。

案例9:江西上饶一患者隐瞒信息并与多人接触

2月3日,上饶市公安局忻州分局抓获彭某某(女,常住湖北麻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正在隔离治疗中)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调查此案。

经查,2020年1月23日,彭某某驾驶湖北籍车辆到上饶过年。来到上饶后,他没有按照要求主动向社区工作人员报到、登记。 1月29日,即使发现自己发烧后,他仍故意向医生和社区防疫人员隐瞒自己从湖北来上饶的事实,并与多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病例10:江西赣州患者居家隔离期间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2020年2月2日晚,赣州市公安局漳贡分局通报,卢某(女,江西省赣州市人)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正在隔离治疗中。 )在家隔离期间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卢某于1月17日乘坐飞机出国旅行,25日返回赣州。旅途中,卢某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有密切接触。尽管依法通报并要求居家隔离,卢某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与他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

病例11:广西玉林市感染者薛明知自己是疑似患者,擅自联系他人

2月1日,榆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薛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榆林市富棉居民薛某某(男,1979年出生)于2020年1月15日出行时出现低烧,返回榆林后隐瞒实情。事发时正在前往相关医院接受治疗。有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并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措施,在未采取充分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严重传播。危险。 1月31日,薛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病例12:安徽六安金寨患者蒋某某明知去过重点疫区并有疑似症状仍隐瞒,多次聚餐、赌博、载客

2020年2月3日,金寨县公安局依法对姜某某(男洪梅镇律师,44岁,金寨县果子园乡人)立案侦查。 2月2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目前处于隔离状态。 (收治情况)本案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侦查发现,1月21日,江某驾车前往湖北省武汉市某商场购买摄影器材。 1月26日,蒋某某出现咳嗽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症状,到卫生院就诊。回家后,蒋某某在多地与不知名人士聚餐,参与赌博,并用车辆载人去客。 2月2日,蒋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蒋某某明知自己曾到过重点疫区,有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症状,但故意隐瞒,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防控措施和金寨县的相关命令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在未采取充分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仍擅自接触不特定人群,造成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持续传播的严重社会风险,其行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方式。

病例13:四川雅安一69岁患者未报告、未隔离、隐瞒行程,导致100余人密切接触

据人民日报报道,2月4日,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公安局发布报警称,侯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正在接受调查。

经查,侯某某,男,69岁,天全县人。 2020年1月17日,从安徽省阜阳市乘坐K1067次列车(12节车厢)开往湖北省武汉市(列车时间:00:33-05:09),经停汉口火车站,全程用时近2小时,期间哪次出去吃饭,然后从汉口站转乘D615次列车(3节车厢)到成都东站(列车时间: 06:56-16:16),当晚乘私家车前往天全。到达天全后,侯某某未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情况,也未在家中采取自我隔离措施。他与周围的人接触较多,也参加过饭局。 1月27日,侯某某因“反复咳嗽、生痰、心疲乏力、气短”等症状入院至天全县人民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多次询问他近期是否去过武汉,侯先生均否认。 1月31日,侯某某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入院隔离治疗。侯某某的行为导致与其密切接触的100余人(30余名医护人员)被隔离观察,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14:浙江台州患者陈某臣故意隐瞒从湖北返回台州

1月20日,陈某臣(仙居县湖滩乡人)从武汉返回仙居老家探亲。他欺骗侦查人员,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行程和活动,以及出现发烧、咳嗽等症状的事实。他多次主动与身边的人近距离接触。目前,陈某臣已确诊,正在隔离治疗中。其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正在接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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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病例15:四川内江患者龙某未报告多次聚集,未接受隔离

内江男子龙某从武汉回国后,趁机不仅没有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居家隔离,还应朋友邀请参加聚会、棋牌等活动。以及卡牌娱乐活动,从而导致疫情蔓延……

2月4日,记者从市中区警方获悉,该男子因涉嫌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已被市中区警方依法立案侦查。

1月22日,在无锡工作的龙某乘坐高铁经武汉返回内江。期间,龙某乘坐的列车在经过武汉汉口站时停了8分钟。龙说,火车停下时他并没有下车。返回内江后,龙不仅没有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在家自我隔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反而邀请并参加多次朋友聚会、棋牌娱乐活动。 1月29日,龙某因发烧症状到内江市一家医院就诊,立即被医院收治并隔离。 1月30日,龙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据警方调查,1月22日至1月29日,龙某返回内江期间,与15人有过密切接触。截至目前,龙某的密切接触者15人中,已有3人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其余人员均已采取隔离措施并进行医学观察。 2月4日,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案例16:江苏徐州一患者隐瞒发热和行程四处乱跑

2月2日,徐州市公安局警方通报,2020年1月14日,张某(男,43岁,江苏徐州人)从武汉返回徐州后出现发热症状,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治疗。我市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张某隐瞒疫区旅行史,出现发烧症状,但仍前往多地徐州市公共场所、接触不特定人群的场所。目前,张某已被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目前,张某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正在接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送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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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情况分析

从目前警方侦办案件情况来看,这些COVID-19患者分别犯有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两项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的手段。涉嫌犯罪的患者中,绝大多数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仅两例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

一、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采用与纵火、水浸、爆炸、投掷危险物品等具有同等危险性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释放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采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什么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纵火、水浸、爆炸、坠落危险物品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这两种犯罪有什么区别?

首先,量刑不同。从刑罚角度看,两种犯罪的区别在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刑为死刑。根据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其次,犯罪主观故意存在明显区别。从犯罪构成来看,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如果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是当事人有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就是说,当事人明知该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认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表现为当事人的过错,包括过度自信和过失的过错,即当事人已经考虑到使用其他危险方法的严重后果可能危害公共安全。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这种严重后果,而这种严重后果的发生是由于疏忽和未能预见造成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主观判断,尤其是“放任心态”还是“过自信过失”,常常引起争议。

4、特别注重以“放任”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明知其实施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却纵容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在这种“放任”的心态下,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有罪的。例如,上述病例4中,云南景洪市一名COVID-19患者确诊后,当晚在医护人员处理其他患者时从医院“逃走”。患者的主观方面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造成公共安全后果,以及允许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如果涉案人员在行为发生时未被诊断为 COVID-19 患者怎么办?我们认为,有必要全面排查患者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比如公众对疫情的认知程度以及患者行为发生时相关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的程度、患者的患病时间有多久等。是否远离重点疫区、患者本人是否出现症状、是否疑似、是否确诊、是否危及不特定人数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等。可以看到各方之间上述病例中,大量患者可能最初并未被诊断出来。有的可能只是疑似感染,或者只是密切接触者,有的甚至可能没有明显症状。那么,这些患者的主观心态大家可能都在冒险,但到底是“放任心态”还是“基于自信的错误”呢?从这个角度来看,如何准确适用该罪,可能需要更全面的审查和判断。

五、目前国家司法机关的态度

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我国司法机关释放信号,严惩抗疫斗争中的相关犯罪。 1月27日,最高检察院发布通知明确提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病例,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隔离、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按照规定,严厉惩处妨碍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行为。与法律。 2月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下发《关于严厉打击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安排部署全省法院妥善做好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依法监管。依法严惩与疫情防控有关的9类36类刑事犯罪。

六、非典时期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早在17年前,为了迅速解决处理与SARS相关的刑事案件的法律申请问题,至高无上的人民的采购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发布了“有关法律在处理灾难案件中的特定法律的几项法律阻碍预防和控制突然传染病流行的“问题的解释”,第一个明确指出:

任何有意传播紧急传染病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病原体的人,应因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定罪,并根据《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5条第15条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

任何患有突然传染病或怀疑突然传染病并且拒绝进行隔离,强制性隔离或治疗,疏忽导致传染病的传播的人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危险方式疏忽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被定罪和惩罚。

7。建议

首先,严格遵守有关预防和控制的相关法规。公众应积极合作并参与流行病的预防和控制,主动举报,主动采取主动性孤立,不隐藏,不要聚集,少,然后真实地介绍了他们的居住历史,旅行历史并联系寻求医疗的历史,以实现“早期发现,早期报告”,早期隔离,早期治疗”,并对自己和他人的生活和健康负责。

其次,应严格根据法律处理案件。在这里,我们要强调和上诉,在采取严格的刑事政策下,在当前情况下采取严格的刑事政策,并使整个社会更加意识到流行性预防和控制的重要性,但我们必须准确地应用“通过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对于“通过危险方式疏忽危害公共安全”的两项罪行,定罪和量刑仍然必须遵守刑法的规定,并遵循主观性和客观性统一的原则,以及相称的内gui和惩罚。

文本源|来自中国法律教育的律师

制图|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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