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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当代社会实现公益目的

时间:2025-01-05 20:05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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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人们参与公益慈善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慈善捐赠是最常见的方式。随着慈善事业的不断发展,慈善信托逐渐进入公众视野,成为人们实现慈善目的的又一重要途径。俗话说,条条大路通罗马,但沿途的风景却是多种多样的。相比之下,慈善信托在慈善宗旨的道路上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

慈善信托是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慈善行为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以受益人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共同构成当事人,这是信托的显着特征。法律关系。我国慈善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是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出于慈善目的,将其财产依法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信托管理和处置,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信托的受益人不是慈善信托的受益人”。具体而言,但必须在慈善信托运作过程中确定,因此慈善信托仍然是由三方当事人组成的信托法律关系。我国慈善捐赠的本质是捐赠,主要涉及两方,体现捐赠者和受赠者组成的契约法律关系。正是由于慈善信托是基于信托法律关系(而非合同法律关系)的慈善行为,慈善法第五章设立慈善信托的程序和程序也与慈善捐赠的要求存在明显不同。在第 4 章中。在具体实践中,《慈善法》并未要求每次慈善捐赠都必须签署书面捐赠协议。仅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第三条第十九条)。日常生活中,每一次捐赠,捐赠者都可以留下姓名或匿名。人们在网上捐款、送礼比较随意,有的没有形式;而对于每一个设立的慈善信托,都必须严格以书面形式确定信托的目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有些情况下必须设立信托监督人,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相关文件(不备案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些都具有鲜明的信托法律关系色彩。

慈善信托是特别强调财产独立性的慈善行为。对此,我们仍然将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进行比较。在慈善捐赠中,捐赠人捐赠财产后,财产所有权完全转移给受赠人,成为受赠人的固有财产。一般来说,即使捐赠者要求设立专项基金东莞洪梅律师,它也不能独立于受赠者的其他捐赠财产。从法律上讲,专项资金无法实现与接收方其他财产的风险隔离。在慈善信托中,信托财产不仅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洪梅镇律师,而且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慈善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财产分离,成为仅服务于慈善信托目的的独立经营财产。对于委托人来说,慈善信托财产的所有者已经丧失,该财产不再是其自有资产;对于受托人来说,受托人可以占有和处分财产,但不享受利益。慈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提高了财产存续期间的安全性,有利于委托人慈善愿望的实现。

慈善信托是一种能够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慈善行为

在慈善信托中,委托人有权通过信托文件约定,要求受托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资金的种类、使用金额等。每年用于慈善目的、使用权用于何种类型或慈善项目、受益人范围等;设立信托监管人的权利;当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难以履行职责时,有权更换受托人;并在日常经营中有权要求受托人及时报告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以及信托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慈善信托财产转移至慈善信托受托人名下后,受托人有权将慈善信托财产用于投资理财、以受托人名义而非委托人名义开展慈善活动。当然,受托人也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负责管理和处置。慈善信托财产相应的法律责任。信托监督人有权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督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信托义务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益人有权索取慈善信托的收益。委托人、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慈善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者破产财产。这将保护受益人免于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破产或债务而无力偿债或产生债务。丧失享有慈善信托财产的权利。

慈善信托是受益人的非特定慈善行为

通常,在建立民事或经营信托时必须确定特定受益人。设立慈善信托时,信托文件仅规定了受益人的范围和筛选条件,受益人并不具体。例如,有人设立慈善信托,旨在资助本地区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学生。虽然受益人范围是确定的,但最终受益于慈善信托的具体学生是不确定的。该规定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利益转移,保障慈善信托的公益性。

一般来说,慈善信托是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相比之下,利用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实现慈善目的有其独特的优势。首先,慈善信托不需要申请法人登记,也不需要准备专门的办公场所或独立的工作团队。依托现有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即可,方便、灵活、易操作、成本低。其次,慈善信托财产独立性强,财产保值增值手段更加专业,能够更好地实现委托人的意愿。在制度设计上,我国慈善法不仅设立了完整、严格的慈善法人组织,还设立了简单、灵活的慈善信托。对慈善捐赠做出制度安排后,对慈善信托也进行规范,这一点非常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慈善事业还处于发展初级阶段,需要鼓励更多社会力量特别是首富群体参与其中。慈善信托是区别于慈善捐赠的一种开展慈善的手段和方式。可以为公众参与慈善事业提供新选择,调动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慈善事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源更有效地服务社会公共利益。

2016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慈善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慈善信托做出了完整的定义和具体规范。这就是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公益信托》颁布实施以来,公益信托的内容不断深化和细化。实践证明,慈善法关于慈善信托的制度设计是完全正确的,经受了实践的检验。 2023年12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它不仅全面继承了原法规定的七条,而且在第五章中增加了新的内容。第十章(促进措施)增加了专门的一条。新的优惠政策要求也在第六章(慈善财产)中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等,完善了慈善信托制度整体。和充实,我们必须全面、完整、准确地认识和把握,具体如下:

一是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确定受益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 ”

二是在第六十一条中增加“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三是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四是在第一百零四条中增加关于慈善信托受托人监督管理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有权对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受托人采取下列措施:涉嫌违反本法规定。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住所以及慈善活动发生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作出说明,并审核、复制相关材料;

(三)调查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情况;

(四)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财务账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要求其说明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改进措施。

其他慈善活动参与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

五、第一百零六条增加慈善信托受托人信用记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用记录制度。 ,并向社会公布。 ”

六、第一百零五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修改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或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

(三)未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财务状况的;

(四)违反慈善信托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标准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

我们相信,随着修订后的慈善法的深入实施,特别是随着慈善信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法律规定的实施,社会公众对慈善信托的认识和认可将会越来越多。也将迎来高质量发展的美好春天。

(作者为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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