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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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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管理要点解析:如何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作者:劳动报记者黄家辉
竞业禁止协议在管理上就像一把双刃剑
同时恐吓公司现有员工
对于想加入的人来说也会产生一定的心理影响。
对于雇主和雇员来说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需要注意什么?
本期《对话江江三角》邀请上海江江红梅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崔雅娜围绕部分涉及竞业限制的案件分享其办案经验。
狠抓解决竞争纠纷三个关键点
案件
某公司一名员工于2012年7月加入公司,担任工程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至2015年7月)。
在他加入公司时,公司还与他签署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约定:
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12个月内,未经公司事先书面通知,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创办、经营或参与任何与公司直接相关的活动。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或间接竞争实体,不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工作、提供财务支持、担保或任何建议,且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业务类似的任何活动,本公司将支付劳动关系解除或者解除后12个月内,劳动者按月支付离职前2个月的工资作为竞业限制报酬,如劳动者违反上述竞业限制规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公司向其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为该公司向其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
2013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
由原来的“电力系统的控制器系统和部件……”改为“关键部件、关键技术、电子器件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撑”。
2015年6月,该员工提出辞职,当月加入另一家公司,从事市场开发工作。公司在他离职后的第二个月开始向他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6年,公司发现该员工加入的新公司不仅与公司业务存在重叠,而且在公司电子开发方面也存在竞争。因此,公司将这名员工告上仲裁庭东莞洪梅律师,声称其违反了协议。内容。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工人们认为自己在新公司从事的工作与公司经营范围不存在重叠、竞争关系,不存在违反约定的情况,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经过 -
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确实存在重叠洪梅镇律师,劳动者应当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解释
在非竞争案件中,主要关注以下三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范围是有限的,主要是指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实践中,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竞业限制条款,由全体员工签署,全体员工竞业禁止。这种方式可能涉及主体不符合资格,导致竞业禁止条款无效,也可能存在不需要竞业禁止条款的情况。员工离开公司后,要求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导致公司成本增加。
仲裁实践中,多数地方认为这并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认为员工不再需要参加竞争,则有权单方面终止雇佣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须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尚未进入竞业限制期的,在职工辞职前,用人单位无需在职工辞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无需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商业秘密保护不同于竞业禁止限制
案件
她曾办理过一起员工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为前提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案件。
他提出辞职后,公司因员工自身原因未支付前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仅仅几个月后,公司就发现原本担任信贷经理的他跳槽到了另一家租赁公司,而这家租赁公司与该公司的竞争对手存在合作关系。
为此,公司认为其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工人们认为,他们已经签署了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但竞业限制协议并非自愿签署,不应重复履行。
法院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认定该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
解释
对于企业而言,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中,不仅是劳动者,企业也很难区分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范围来区分:
事实上,与本案劳动者的理解相反,如果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企业既可以主张侵犯劳动者商业秘密的责任,也可以主张侵犯劳动者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根据情况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与违约责任并不相互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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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由卢静波律师和江苏三角红梅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红梅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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