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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指南:如何确保立案成功

时间:2024-10-19 14:4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建议行政检察官及其代理人:①亲自起诉的,索要“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② 如果寄信,请写下清晰的材料清单并保留收据。 (注:立案法官应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证明”,这是新法第51-2条规定的正确含义)

起诉状内容、材料不齐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充分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补充材料和期限。限期改正且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立案。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说明不立案理由。

解读:如果无法立即告知案件或者立案存在其他瑕疵,建议立案法官及时立案。 “恶人”应该让行政法官去做。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具体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解读:建议原告或原告谨慎提出“请求变更行政行为”诉状。如果需要更改,即使请求被撤回,法官也会对更改做出裁决。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缴纳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解释:对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行为,建议投诉人、原告提出索赔:①越权。 ② 禁止——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原则。 ③其他严重、明显违法情形。

(五)请求行政机关作出赔偿或者赔偿的判决;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纠纷;

解释:建议将“行政协议”解读为“行政合同”。最好不要假装。

(七)请求一并审查下列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共同解决有关民事纠纷;

(九)其他诉讼请求。

解读:对于本款的规定,建议您结合法发[2004]25号《一审行政判决书式(试行)》的案件类型和判决结果阅读和使用。这样,你就可以学以致用。

当事人未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说明。

解读:本款【解释权(责任)】的规定非常明确。

。没有说明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二审发回重审、责令一审受理案件或者继续审理。

第三条 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解释:不符合第49-1项规定的,是指投诉人、原告对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第49-3项规定的“事实依据”主要是指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

只要诉讼能够被接受就足够了。建议检察官提起诉讼时言简意赅,采用事后发制人的技巧,而不是在“事实和理由”部分详细论证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无效性。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被告名单错误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委托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进行诉讼的;

解读:“未按照法律规定由代理人提起诉讼”基本上是针对被告队友第三人的抗辩条款。

(五)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诉后无正当理由再次提起诉讼的;

(八)行政行为明显未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

解释:该规定由旧解释第1-2-6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演变而来,更加明确。

(九)诉讼标的已经生效判决;

(十)不具备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审查案卷、调查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审理的,可以立即裁定驳回起诉。

解读:本款规定符合审判实际,减轻各方诉讼负担。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六个月内立案。自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提出。

解释: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为【旧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二年”】,自行政机关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履行其法定职责。

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外委托一名或者两名诉讼代理人。

解读:这个规定很现实,也很现实。

第六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但驳回复议申请的情形。理由是不符合受理条件。除了。

解读:复议机关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的,复议机关为唯一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结果。

第七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原告仅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他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解释:通知可以在立案或审判期间发生。建议法官使用填写文件(包含检察官或原告的意见)。

第八条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管辖级别。

解读:这是级别管辖中的【父追子管辖】。这种管辖权会受到批评。但为了避免成为共同被告,复审机构一定会慎重地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审决定。另外,行政复议属于岳父式审查,程序简单,对复议申请人有利。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尽管“全国法院新行政诉讼法视频培训班”的相关讲座内容注明“父应管辖子”,但笔者认为应由审查机关确定案件的管辖级别。

第九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应当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其中一个机关可以举证。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本条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性的审查限于【审查程序合法性审查】。该规定严重不符合审判实践,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是重大漏洞。因为:(1)在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司法审查的对象应当是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复议行为是否合法。他们不能偏袒或偷工减料。 (二)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时,除确认原行政行为全部要素合法外,还包括原行政行为事实或者适用法律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对后一种情况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违反了程序法第六条规定的全面审查原则,使审查机关享有法外特权。第二款规定的举证责任,必须在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全部合法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建议最高法院及时对这一规定进行“修补”。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应当对复议决定作出相应的判决。

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裁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认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了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还应当裁定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驳回原告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复议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建议最高院及时对上述两条规定进行“补丁”。主要原因与上述相同。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含有行政法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法。第11款规定的行政协议。

解读:这是行政协议的定义,即【行政合同】。下一段是列表,最后一段是完整列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征用土地、房屋等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不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参照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单方面变更、解除协议为由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解释:“参考”是按照的意思。从此,行政诉讼开始了“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并存的局面。

第十三条 涉及行政协议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协议、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终止协议是否合法。人民法院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时,在不违反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格。

解读:所谓“民事法律规范”主要是指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 原告主张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终止协议违法,且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作出确认协议有效的判决,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应当继续履行协议。表演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没有实际意义的,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被告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且理由成立的,应当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按照原告的规定处理。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律原因单方变更、终止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被告赔偿。

解读:简而言之,民事合同纠纷的审理方式基本上与行政合同纠纷的审理方式相同。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相同,不是行政赔偿。

第十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比照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终止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按照行政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解释:【诉讼费用】行政合同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共同审理有关民事纠纷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时提出。

解释:“相关民事纠纷”是指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裁判(权属)等的民事纠纷。建议检察官等到立案后再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共同审理民事纠纷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

(一)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优先办理的;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中管辖约定的;

(三)已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纠纷。

解读:建议法官一般采用该规定来决定民事纠纷不一并审理。

不予批准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合并审理相关民事纠纷的,应当将民事纠纷分开审理,并由同一审判机构审理。

解读:行政法庭从此成为【行政和民事法庭】。

审理行政机关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一并审理的民事纠纷,不再单独立案。

解释:行政法官还必须兼任行政执法人员。当行政法官很难。

综上所述,行政法官转变为“行政民事审判法官和行政执法人员”,三官合二为一。行政法官阁下,您准备好了吗?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有关民事纠纷,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解中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处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分别审理。当事人仅对行政判决或者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件卷宗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法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未上诉的生效判决确实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解读:二审【行政民事法庭】自即日起承担审判监督职责。上诉人似乎还有可利用的空间。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一审审理前提出;逾期不予审查的,应当在第一审审理前提出。如果有正当理由,也可能会被法庭调查。中提出的。

解释:本条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条例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下面的文章也同样如此。审查申请必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洪梅镇律师洪梅镇律师,明确条款和事项。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违法的,人民法院不将其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明确。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规范性文件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文档。

解释:“处理建议”,即司法建议。

第二十二条 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服刑。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应当依法履行;被告仍需调查或裁量的,责令被告重新处理原告的请求。

解释:分号之前的判断是自己做的判断。明文规定应由个人作出判断,这一点非常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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