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洪梅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hongmeilsh.com 洪梅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速览最高法行政诉讼法新司法解释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一分钟快速背景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已于2018年2月8日正式施行。 《司法解释》达163条,不仅合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实施,简称《执行解释》),还合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实施)。 2015年出台的《适用解释》)在内容上也及时吸纳了行政审判实践中探索出的实践成果,对管辖异议审查、法定代表人出庭等问题的可操作性做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双重被告审查、规范性文件审查。本期主要组织期限与送达、起诉与受理、审查与判决三个部分。
期限及交付
新《司法解释》第五部分规定了期限和送达。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没有明显的变化或调整。新《司法解释》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快递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明确了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具体方式,确认了法院快递的法律效力由国家邮政局投递。
关于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明确送达《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诉讼文书送达应当优先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如果直接送达有困难,可以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新司法解释第五十一条不涉及对原送达规则的变更,仅明确了邮寄送达的具体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使送达方式更加符合现代经济社会,提高司法文书送达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新《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 《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送达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规避了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顺序方式的规定。对于填写送达地址确认表的当事人直接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仍需法院的解释或实践。
起诉及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是提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前提。人民法院对立案受理的审查是案件能否进入审理程序的关键。新《司法解释》第六部分对起诉、受理环节的审查事项进行了明确如下:
关于原告提交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义务
新《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明确了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提交的材料。特别明确原告需要提供材料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一规定将使法院对原告诉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判断更加严格。我们理解,立案法官在立案阶段应当有权审查和裁定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从立案阶段开始,法官就应对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进行分流,避免过度或不当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诉讼维权行为减少诉讼资源浪费。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在立案审查阶段,由于不涉及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审查,立案法官对利害关系材料的审查应仅是一种审查。初步审查和概率性审查,待案件审查完毕后方可进行审查。程序结束后,原告的利害关系证据不影响行政机关对原告与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的反证。
行政机关未告知原告提起诉讼期限的,缩短原告提起诉讼的期限
行政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也是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起诉的主要内容之一。新《司法解释》对法定起诉期限有一个明显的变化,即关于行政机关未告知提起诉讼期限的情况下原告提起诉讼的期限。新《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东莞洪梅律师,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追诉期限的,按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的日期。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二年缩短为一年。
“明确被告”的界定及纠正程序
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立案时确定应当适用“明确被告”对行政诉讼被告进行审查。新《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有明确被告”,明确了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等信息无需完全准确,只需“充分、充分”即可。以便将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区别开来。”同时,如果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则设立补救程序,由法院告知更正。
审判与判决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和裁判程序,不仅要求审判的实质和程序公正,而且要求行政诉讼的实际效果。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的行为破坏了诉讼的严肃性,一些案件的裁判标准和规则不统一,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据此,新《司法解释》主要作出以下规定:
重视诉讼程序和法庭纪律
(一)针对滥用回避权的问题,新《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符合法定诉讼请求的申请,法院可以当庭驳回。回避的理由。
(二)对妨碍审理的行为已作出必要规定的。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利用法庭作为发泄个人不满的舞台,不听从审判长指挥;个别当事人抗拒法庭、不提供证据、陈述,导致审理无法进行等,严重背离行政诉讼宗旨,损害司法权威。新《司法解释》第八十条明确规定,法院审理后,原告、上诉人未陈述意见,致使审理无法进行的,原告、上诉人应当视为放弃陈述情况的权利,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明确当事人恶意诉讼的裁判规则。新《司法解释》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方式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请求,并处罚款、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确立行政调解不公开原则
新《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明确了行政诉讼中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的原则,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况:调解过程的公开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同意公开的,调解过程应当予以公开。 ;调解协议的公开,由法院权衡社会福利和他人权益确定。即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有必要公开调解协议内容的,应当公开调解协议内容。
复议决定原行政行为判断方法变更错误数量增多
新《司法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的,除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外洪梅镇律师,还应当责令复议机关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恢复原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选项。该补充规定有利于认定行政行为效力,充分发挥行政诉讼解决纠纷的功能。
进一步明确无效判决的确认规则
新《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人民法院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约束。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且法院认定不属于无效情形时的不同裁判方法。
同时,新《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界定了“重大、明显违法行为”,从而明确了法院对行政行为作出无效判决的情形: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权利减少,或行政义务增加。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并设置了“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安全条款。
还没有
超过
对待
持续
你可能喜欢
往期精选▼
1.
2.
洪梅 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