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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系统公司诉某汽车公司软件著作

时间:2024-10-19 14:4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案件基本事实

某系统公司是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的合法著作权人。某系统公司声称,某车企未经授权复制并商用其软件,侵犯其计算机软件合法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某系统公司主张,应以某车企非法复制的CATIA软件数量参照软件许可费计算赔偿基数,并主张将惩罚性赔偿数额加倍。

经系统公司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某汽车公司营业场所内的计算机和服务器进行了证据保全。经双方同意,通过抽样方式对某汽车公司办公室343台办公电脑中的54台进行了证据保全操作。某系统公司声称,某汽车公司在证据保全过程中使用虚拟桌面软件阻碍证据。

裁判总结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阻碍证据保全或者未如实披露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证据当事人通过销毁文件、隐匿信息等方式阻碍事实证明。远程控制终端计算机系统,使侵权事实无法被揭露,是一种新的证据阻碍方式。此类行为比传统的证据阻碍方式隐匿侵权事实的程度更高,效率更高,阻碍诉讼的后果也更严重。当有初步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有可能时,法院可以适用妨碍证明的证据规则。

在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复制权案件中,原告主张按照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侵权复制软件数量乘以软件许可使用费计算赔偿数额的,应予支持。是充分的证据。

典型含义

本案涉及国际知名工业设计软件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本案中,应原告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在保全过程中,采用技术措施和新型证据阻滞方法,对终端计算机系统进行远程控制,使侵权事实无法暴露,阻碍证据保全行为。 。此类行为比传统的证据阻碍方式隐匿侵权事实的程度更高,效率更高,阻碍诉讼的后果也更严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按照知识产权民事证据相关规则对证据妨碍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并且在原告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充分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有效打击了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保护了权利人的软件著作权。

附判决书原文

某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2018)沪民中429号

原告系一家系统公司,声称该公司是全球领先的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提供商。其投入巨资,开发了包括涉案软件在内的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的多个版本,并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 。上述软件首先在法国发布,并在美国版权局合法注册。法国和中国都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公约确立的原则和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告对上述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被告上海某电动汽车科技公司未经原告授权东莞洪梅律师,在其营业场所的相关计算机上非法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CATIA软件。原告对涉案软件的复制权受到侵犯,被告主观恶意极高,侵权行为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应确定为法院裁定的原告损失数额的一倍至三倍。

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8,452,21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红梅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上海某电动汽车科技公司辩称:1、被告曾是山东某公司的下属部门,2015年在上海独立成立公司,时间较短。 2、山东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原告购买了8套软件,合同中约定许可使用的软件为混合设计包。但当时与山东某公司签订合同的原告授权销售代理为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有限公司表示该软件所有模块都可以使用,并给了山东某公司8个注册号。被告成立后,使用该八套软件的计算机被转移至被告现营业场所。 2017年2月文化执法总队现场执法中查获的八套软件就是这八套软件。 3、文化执法总队现场执行后,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并签订了软件销售合同,表明被告一直在努力使软件正版化;被告不履行合同的原因是内部管理不善,而非主观不愿意。涉案后,被告及时向原告表达了继续履行软件销售合同并支付合同款的意愿,但原告不同意。 4、原告主张的涉案软件单价明显过高,缺乏依据。 5、被告营业场所的73台电脑并非全部安装涉案软件。原告对其经济损失的计算有误。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多大损失。被告侵权行为不存在主观恶意,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A 有限公司是一家在法国注册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包括软件、数字内容和/或计算机设备,特别是3D设计解决方案、模型创作、生活为公众提供循环或 3D 性质。生活用品领域的设计、开发、销售等。美国版权局颁发的该软件的注册证书注明,注册号为:TX7-484-915,注册生效日期:2011年11月14日,作品完成日期:2009年,首次发表日期: 2010年2月19日,首发国家:法国,??作者和版权申请人均为原告。

被告为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13日,经营范围包括电动汽车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和汽车零部件技术。 。猎聘网()发布的招聘信息显示,被告招聘的职位包括悬架结构件工程师、充电系统工程师等,在“岗位说明书”的“任职资格”中,均要求熟悉或熟练使用CATIA软件。 。

2017年2月10日,原告向文化执法总队投诉,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营业场所的计算机上复制、安装、使用CATIA软件,请求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追究其侵权责任。同年2月22日,文化执法总队对被告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营业场所工作用的8台电脑上被复制安装了CATIA软件(其中一套软件被复制安装)。安装在每台计算机上)。执法总队根据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计算机软件信息现场检查登记表》,并对检查现场及相关计算机、软件信息进行拍照取证。拍摄照片显示,营业场所前台背景墙上标注有“吉利知豆技术集成中心上海分公司”字样。文化执法总队制作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现场检查登记表》列出了8台计算机及计算机中安装的相关软件信息,包括软件名称及版本、主机信息、软件许可信息(目标ID)等。以上8台电脑分别是电脑上安装的软件名称和版本。

2017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和解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被告承诺,未经原告事先明确书面许可,不得非法复制、授权复制或使用原告的专有权利。原告软件的全部或部分的知识产权。 2、被告承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原告授权销售代理商签订软件采购合同,并采购不少于5套CATIA软件(HD2)。合同总价(含增值税)不低于人民币140万元。 3、被告承诺将继续关注软件的合法使用,建立健全软件资产核查和管理制度,确保原告软件的合法使用。被告承诺严格按照原告软件许可协议的规定使用和管理该软件。 4、原告与被告达成共识,双方在协议签订前就被告使用CATIA软件的问题达成了一致的解决方案。原告不再要求有关政府部门解决此事并作出裁决,并同意并积极协助被告向有关政府提交本协议。以便相关政府部门结案。

2017年7月14日,被告(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了《CATIA软件销售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 1、乙方向甲方销售的商品清单及最终价格:模块名称为,数量为5套,单价(不含税)为元;数量5套,单价(不含税)32280元;总价(不含税)小计为1,196,581元,人民币总价(含17%增值税)为1,400,000元。 2、甲方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共计140万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额货款后,乙方须交付等额的17%增值税发票。 3、乙方应在收到预付款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交付,包括LIC和媒体光盘的交付。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乙方因此未向被告交付软件。

2017年8月21日,文化执法总队作出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称: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本案被告)在嘉定区张浦路, 2016年下半年,上海,在118号技术集成中心使用的计算机上,复制安装使用了8套CATIA软件,直至检查之日才停止使用。经著作权人核实,该八套软件的复制未经权利人授权。当事人利用该软件查看技术图纸等相关业务,仅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因此业务量和违法所得无法核实。案发后,当事人与著作权人的软件销售商云华公司签订了《CATIA软件销售合同》,出资140万元购买了CATIA软件洪梅镇律师,并取得了该软件的复制、安装、使用权。其中,根据当事人先前的购买合同作为参考,并经当事人与权利人共同确认,该软件的单价为81755元,侵权软件的总价值为元。文化执法总队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软件的行为,损害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责任。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法律责任。事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整改,主动卸载侵权软件,与著作权人达成和解,购买正版软件,取得合法授权,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影响。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减轻处罚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依法减轻下列行政处罚:罚款65404元。

2017年12月13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原告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对被告位于嘉定区漳浦路118号的营业场所作出(2017)沪73保第16号民事裁定书。 , 上海。在计算机上保留与 CATIA 软件相关的证据。经统计,被告营业场所共有电脑73台。法院明确告知,将以20%的比例随机抽查其中15台电脑是否安装CATIA软件,并根据随机抽查电脑安装CATIA软件的比例,推算营业场所内所有电脑。计算机上安装的 CATIA 软件的数量。被告对此没有异议。证据保全结果为:随机抽查的15台计算机均安装了涉案CATIA软件,其中一台计算机的目标ID与文化执法总队查获的一台使用侵权软件的计算机的目标ID相同。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沪73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

1、被告上海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系统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被告上海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红梅律师费共计900万元;

3、驳回原告系统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上海某电动汽车科技公司不服,以原判决赔偿金额过高为由提起上诉。 2018年12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民中42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安装的侵权软件数量; 2、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 3、被告要求赔偿原告的损害赔偿数额是否有事实、法律依据。

1、关于被告安装的侵权软件数量

首先,被告营业场所内共有电脑73台。法院采取随机检查的方式保存计算机安装CATIA软件的证据,并明确告知被告随机检查的比例以及根据计算机安装CATIA软件的比例估算的73台计算机的数量。被告对计算机上安装的CATIA软件的数量没有异议。保存结果是,随机抽查的15台电脑中,100%安装了涉案软件。因此,根据上述计算规则,可以确定73台计算机均安装了涉案软件。其次,被告虽然辩称并非所有73台电脑都实际安装了涉案软件,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鉴于该营业场所是其技术集成中心,被告还承认该营业场所有30-50名工程师稳定工作,而对其声称的后勤人员以及派往其他地方工作的人员地点及其情况,尚未得到证实,故其论点不予采纳。第三,被告辩称其曾是山东某公司的下属部门,涉案软件中有8件是原告授权山东某公司合法使用的软件。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山东某公司的所谓关系。山东某公司与原告授权销售代理人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并未约定山东某公司购买的软件可以转授权给该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故被告的主张不予采纳。综上,原告关于被告安装侵权软件73套的主张成立。

二、被告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问题

被告使用侵权软件被文化执法总队抓获后,与原告签订了《和解协议》,并与原告授权销售代理商签订了销售合同,但未按约定支付合同款。另一方面,由于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文化执法总队依法减轻处罚,在未取得合法许可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制止侵权行为,反而进一步扩大了侵权规模。使用该软件。由此可见,被告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明显。被告关于侵权不存在主观恶意、其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是由于内部管理不善等原因的辩称,不予采纳。

三、关于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有事实、法律依据的问题

原告主张,涉案软件市场价格为每套元乘以被告安装的侵权软件数量73套,计算被告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还称,如果法院不认可上述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鉴于被告主观恶意极高,侵权行为严重。我们请求法院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涉案软件单价过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且被告不存在侵权主观恶意,故不宜给予惩罚性赔偿。应用。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虽然提交了其授权销售代理人于2013年10月签署的销售合同,但其欲证明涉案软件的市场价格为每套元。被告与原告授权销售代理人于2017年7月签订的销售合同中也约定,该五套软件总价为140万元。但被告提交的相关销售合同可以证明,山东某公司于2015年7月购买了8套软件,总价150万元,但该软件的单价是文化执法总队开具时确定的。 2017年行政处罚金额仅为81755元。因此,现有证据显示涉案软件的销售价格存在显着差异,无法判断上述销售合同中涉案软件所包含的模块是否一致。因此,原告提交的销售合同不能直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原告主张赔偿损失金额按销售单价元/套计算,不予采纳。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侵权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权利人;构成犯罪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处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虽然难以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但结合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超过了原告的损失。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为50万元。因此,根据整个案件的证据,以双方提交的销售合同中约定的软件销售价格为参考,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合理确定法定最高限额以上的赔偿数额:赔偿。 1、被告安装侵权软件73套; 2、被告的侵权期限; 3、被告使用侵权软件被文化执法总队抓获后,虽与原告授权销售代理商签订了销售合同,但并未实际履行。其侵权行为不但没有停止,反而进一步扩大了侵权规模。该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对于原告主张的红梅律师费用,根据红梅相关律师收费标准,并考虑到案件的难度、原告红梅律师在本案中的工作量等,将予以全力支持。

当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超过法定最高赔偿限额,但损失数额无法准确计算时,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规模、具体情况可以考虑侵权行为和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偿数额,以充分补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实现综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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