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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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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典型案例探讨走私国家禁止进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目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刑法修正案(七)》确立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为海关运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侵权货物非法进出口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试图结合2014年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对走私货物罪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罪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适用进行简要探讨。 】
前言
1995年7月,国务院首次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经过二十年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 2014年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正式实施。 《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首次明确提出“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新目标,强调要“认真谋划我国知识产权强国”。产权”。走强国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的手段。成为基本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进出口贸易量的不断扩大,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活动也日益增多。侵犯知识产权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健康构成巨大损害和威胁,也严重损害了我国作为国家的形象。海关作为出入境管理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针对我国反走私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对本罪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增加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海关禁止走私国家禁止的货物、物品。三、新问题,《刑法》进行了修改。这为海关运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侵权货物非法进出口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试图结合2014年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对走私货物罪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罪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适用进行简要探讨。
一、典型案例分析
结合《2014年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典型案例》,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通过谎报品名、隐匿品名等方式出口侵权货物的;
例如,典型案例1“深圳海关连续查获出口假冒卷烟案件”,昆明维秀贸易有限公司等以“卫生瓷洁具”、“烟灰缸”等名义向海关申报出口, “壶”“滑板车”,海关检查发现2758万支卷烟实为假冒“”卷烟。典型案例5:“广州海关利用大数据查获出口假冒蚊香”。重庆准东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马桶。海关检查发现,该批货物中含有大量假冒“兰菊”牌蚊香。典型案例11:“青岛海关查获出口侵犯专利权风扇”。威海海欣进出口有限公司藏匿侵权无叶风扇等商品504件。
(二)如实向海关申报货物名称、数量等,但冒用他人商标权的。
例如,典型案例二“杭州海关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假冒药品出口案件”,义乌市侨联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6个规格的药膏、药品234箱。以及标有“”等产品标志的型号,共计13.3万件,价值约66.4万元。义乌海关所属杭州海关经核实,该批药品商标为假冒。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后,上海一家生产假药的日化企业被查获。典型案例三:“南京海关国际合作打击跨境销售假药”。隶属于苏州海关邮政局的南京海关对一批出口美国快件进行查验,发现包裹内有8750粒标有“ ”字样的颗粒药品。经核实,该商标为假冒商标。通过中美海关的国际执法合作,收货人在美国被抓获,一个长期在美国销售假药的犯??罪团伙被成功捣毁。典型案例四:“江门海关组织开展查处假冒灯具出口专项行动”。珠海华福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带有“UL”商标标志的落地灯378只、台灯802只,被海关扣押。权利人确认上述商品均为假冒商标。随后,海关查获假冒“UL”、“”、“SHARP”商标的出口灯具6批次,共计14万只,案值105万元。典型案例八:“天津海关执法整顿出口服装秩序案”,上海林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申报出口男式阿拉伯长袍,6.3万件服装使用假冒“”商标。典型案例9:“昆明海关基于商标属地原则查处进口侵权棉拖鞋案”。昆明木里汽车用品公司进口棉拖鞋200双。经核实,该商品使用的“UGG”商标系假冒。
(三)其他情况。
其他典型案例还有:典型案例6“上海海关助力境内企业海外维权”、典型案例7“厦门海关取证解决侵权纠纷”、典型案例10“拱北海关按照原则办理进口货物” “商标混淆案”“侵权食品案”,这些案例说明了海关如何根据职权和相关法律规定,灵活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2. 目前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实践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以及相关国际条约等多项法律法规组成。因此,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物品是指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假冒商品、物品。海关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进出境货物的知识产权。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出口货物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对侵权货物没收货值,并处货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侵权商品依法给予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具体规定了相关手段和措施。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进出境过程中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将受到海关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按侵犯知识产权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侦查。从典型案件来看,部分案件确实已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挖出了侵权商品生产企业,实现了海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是否可以适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备、措施有效、成效显着。但笔者认为,随着走私货物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等新犯罪的出现,如何运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侵权货物非法进出口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值得研究。的重新审视和深入学习。
(一)适用新罪名保护知识产权理论上可行
1997年《刑法》专门列举了走私武器弹药、文物、淫秽物品、假冒伪劣商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核材料、贵金属、废物、毒品、制毒物品的行为。对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作出了专门规定,并规定了具体的犯罪和处罚标准。由于缺乏保护条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在1997年刑法的法律框架内,海关缉私部门也办理了一些走私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物品的案件,但均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处理。严格来说,他们涉嫌违法,并受到许多限制,例如将走私假烟当作真烟征税。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惩治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项,经国务院第七次会议通过并施行。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案(七)》规定了新的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构成本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一般罪、总则,其犯罪对象是走私除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各国禁止进出口的文物、武器弹药、淫秽物品、毒品等。刑法第 347 条、第 350 条。货物和物品。
为统一执法标准,便于实际操作,2014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 ] 第10号)生效。 》第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走私……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量在二十吨以上一百吨以下或者一百吨以上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七)数量、金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利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0年3月24日修订)第三条规定,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第三十一条规定,海关发现个人携带、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涉嫌侵犯《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且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予以扣留。由此可见,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物项从属性上来说是禁止进出口的。
从上述相关规定看,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属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司法解释也规定了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项,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项罪,理论上是可行的。
(二)实践中需要适用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罪名
目前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做法是,行政案件由海关自行办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罪见??刑法第三章第七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等共7项罪名。最高可判处7年监禁)、假冒专利罪(最高可判处3年监禁)、侵犯版权罪(最高可判处7年监禁)、销售侵权产品(最高可判处3年监禁)、侵犯商业秘密(最高 7 年监禁)。可见,地方公安经侦部门追究的是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而不能追究进出境过程中逃避海关监管的犯罪行为。
从以往的典型案例来看,特别是第一类,在进出口环节存在虚假申报、藏匿行为,明显逃避海关监管。如果对其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评价,无疑是一种纵容。例如,A人在货物中藏匿了大量正品LV包包。被海关扣押后,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B人在货物中藏匿了相同数量的假冒LV包包。 B的违法所得增加。许多人的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大,仅受到没收货物、罚款等行政处罚。这种待遇的社会影响可想而知,海关执法人员失职的风险也很大。另外,从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东莞洪梅律师,海关查获的基本都是贸易公司,而侵权商品的真正生产者是其他人。贸易公司往往不是当地公安机关的打击重点,这必然导致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的成功率下降。低问题。即使生产、销售、进出口侵权商品属于同一主体,行为人在一次连续行为中实施多项犯罪,也构成“涉案犯罪”。根据对涉案人员“择重刑”的原则,走私罪属于重罪,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侵犯知识产权罪属于轻罪,最高可判处7年或3年有期徒刑。真正造成犯罪的,将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按轻罪论处。
总之,对于达到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走私物品处罚标准(货值20万或者重量20吨)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无论是海关自行行政处理还是移送海关处理。当地公安机关可以认定为侵权案件。纵容走私会带来渎职的风险。
4、走私货物、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犯罪如何适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一)通过虚假申报、隐匿等方式进出口侵权货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以走私货物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论处;国家。
根据走私犯罪构成理论,在进出口过程中走私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犯罪,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故意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的行为。携带、邮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是通关走私,是指走私者通过海关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同时采用虚假申报、瞒报申报、藏匿、藏匿等方式。以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二是规避海关监管。海关走私,即走私者从非海关口岸、码头、陆地边境走私进出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三是准走私,是指在内海、领海、界江、界湖运输、收购、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或者物品或者直接购买侵权货物或者物品的行为。来自走私者的知识产权。
因此,第一类典型案件中东莞洪梅律师,行为人通过虚假申报、隐匿等方式进出口侵权货物,应认定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禁止进出口物品罪。走私行为人还生产、销售侵权货物的,还犯有其他犯罪的,按照涉嫌犯罪的原则处罚。
(二)与海关行政处罚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0年3月24日修订),海关可以对进出口环节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区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海关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情节和金额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限制或者剥夺行为人的生命、自由或者财产权利的较严厉的制裁。仅适用于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于轻微犯罪和小额犯罪(价值20万元或者重量20吨以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法进出口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其次,方法不同。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向海关如实申报规格、型号、品名、数量、价格等,只不过是假冒或者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或者专利权。对于此类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无论金额大小,海关都会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人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处理。这是第二类典型案例。但也有人认为,行为人申报货物时,虽然货物的数量、品名、规格、型号、价格一致,但虚假申报了相关知识产权的属性,也应视为逃避责任。海关监管。笔者认为不宜理解得太严酷。进出口具有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应当限于虚假申报、隐瞒申报、谎报“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藏匿、突破、走私等符合走私犯罪分子的客观标准要求。
(三)海关缉私部门与地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管辖范围
根据公安部管辖划分规定,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条“侵犯知识产权罪”属于经济犯罪管辖走私犯罪由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管辖,而走私犯罪由海关缉私部门管辖。对于进出口环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应把握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海关缉私部门的管辖,并把握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或者物品的进口方或者出口方(包括收货人、发货人、申报人、走私人等)同时也是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或者物品的境内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为人为连续行为,一项行为侵犯多项犯罪,且多项行为涉及手段和目的。根据涉案人员处理原则,将按重罪处罚。由于走私罪的处罚比侵犯知识产权罪重,应以走私罪认定并处罚,由海关缉私部门管辖。
第二种情况,如果行为人在境内完成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物品的生产、销售,然后由他人有独立犯罪意图将其偷运进出境,则两人分别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海关缉私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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