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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执行是什么?人社局如何

时间:2024-10-19 14:4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实践中行政非诉执行较为普遍

但大家都知道它是什么吗?

今天我就通过几个问题和解答来让大家了解一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官洪梅镇律师,我局已对该公司作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行政决定,责令其限期向职工支付拖欠工资15万元。到期后公司仍然拒绝支付,但我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强制执行权。我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法官:是的。在这种情况下,你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的是行政非诉强制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拒绝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非诉讼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拒绝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此外,您还应当履行作为行政机关向义务人作出提醒的义务。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十日后,方可准备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由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强制力的东莞洪梅律师,案件可以自期限届满终止。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是房地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该房地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官,如果申请行政非诉执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准备的材料。我们可以根据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准备。

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行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执行;

(二)行政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和行政机关的催告;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官,如果我们按照准备??好的材料去申请的话,我们能申请成功吗?如果没有,我们还有其他方法可以提供帮助吗?

法官:不一定,但是你有补救的办法。这涉及到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和裁决。首先,法院受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后,会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在此期间,法院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实施主体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二)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三)行政机关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并提供了完整的申请材料; (四)行政决定是否具有法律执行效力; (五)行政决定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不存在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不存在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存在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其他明显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审查,行政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裁定准予执行;不予执行的,裁定准予执行。但是,行政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有其他明显违法行为,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执行。

对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裁决的执行。

链接至法律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行政行为的案件后,行政法庭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七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决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认为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作出裁定。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执行的裁定。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非诉行政行为执行的机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行法》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应当进行书面审查。除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行法》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作出不予执行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决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理。做出是否实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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