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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时间:2024-10-19 14:4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是维护正常生产秩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起止期限。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会自动终止吗?双方劳动关系如何处理?雇主还需要遵守哪些其他法律要求?本文结合三个典型案例来阐述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

首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

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

段先生现任云天公司运营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8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4月30日,云天公司向段先生发送了《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通知书》,告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段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云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补偿金。仲裁裁决支持了段先生的请求。云天公司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云天公司因劳动合同到期,与段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段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拖欠工人工资按天给予补偿。最终,法院判决云天公司向段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因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段先生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补偿金。

法官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除用人单位通过改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维持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以外,劳动者不不同意续签合同。除特殊情况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经济补偿金额与职工工作年限、工资标准挂钩。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耽误一天向劳动者支付一日工资的补偿金。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给劳动者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平稳过渡的缓冲期。未提前通知的,用人单位将被要求依法支付拖欠工资。相应的工资补偿提前通知。

连续签订两份定期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王先生是乐凯公司的销售人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3月,乐凯公司通知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向王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王先生申请仲裁,要求乐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并获得支持。乐凯公司不服判决东莞洪梅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乐凯公司连续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王先生并非无法续订劳动合同。当王先生要求续订劳动合同时,乐凯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由此看来,乐凯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已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由于乐凯公司已支付双倍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扣除后,乐凯公司还应向王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差额。

法官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具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员工不需要持续的绩效。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

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过失解雇)或者无过错解雇。 ,否则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主张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终止。

张女士是一家互联网公司的人力资源专员。双方于2013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2月,互联网公司通知张女士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随后,张女士以合同解除前已怀孕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互联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到期时,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的,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直至相应情况消失。女职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告知用人单位怀孕事实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张女士的请求,法院判决网络公司继续履行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

法官解读: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展,直至相应情况消失为止。终止的时间。本案中,因劳动合同续订,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法律后果。因此,我们郑重提醒洪梅镇律师,用人单位应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本文中劳动者、用人单位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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