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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移送管辖案件不能赋予当事

时间:2024-10-19 14:4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案件基本事实

依职权移交案件并不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2015年11月6日,甲方与乙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内容涵盖经销区域许可、授权期限、经销条件、销售任务及返利、付款方式、店铺道具使用协议、运输及成本管理等内容。双方就和解制度、货物调换、码头要求等事项达成一致,并商定争议解决方式如下:“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争议的,双方按照本协议规定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提起诉讼。”诉讼。 《《特许经营协议》载明签字地点:乙方。甲方代表签字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印章。乙方提起诉讼,请求:1、终止《某品牌》特许经营协议与甲方签订; 2、责令甲方退还期货保证金和拒货保证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占用资金直至支付之日为止; 3、本案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审理。根据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并给予上诉权利。甲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根据规定,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案件当事人无上诉权。鉴于本案一审判决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利,本案将进行上诉审查。甲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案依职权移送一审法院管辖。一审判决赋予上诉人上诉权的决定错误,应予纠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裁定:一审判决被撤销。

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认为被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告人民法院。根据该规定,申请移送管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案件。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的问题,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只有依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三、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辖权。也就是说不能随意转移,只能转移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院依职权移交管辖后,当事人不能上诉,因为该裁决不涉及当事人介入管辖的意图,也不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本案中,《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争议的,双方应当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提起法律诉讼。”合同签订地管辖协议以协议为准。法律规定东莞洪梅律师,应当据此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本案标的金额为40260.60元,由乙方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时东莞洪梅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答辩期满后未应诉的,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认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决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案件依职权移送管辖后,当事人无权上诉。一审判决赋予上诉人的上诉权错误,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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