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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同时约定三金,真的能保障

时间:2024-10-19 14:41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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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为了鼓励对方积极履行合同,维护自身利益,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三给”——定金、赔偿金或违约金。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在合同中不仅约定定金,还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等的情况。那么,合同中同时约定“三金”是不是最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 不是这样。如果不了解“三金”的适用规则,合同协议不一定能得到裁判机构的支持。这样一来,协议就只相当于一纸空文。

1什么是“三金”?

保证金: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协议,一方在合同履行完毕时,向另一方预付合同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合同履行前。或其他替代品。

法律性质:货币担保。通过一方向另一方交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将债务的履行与该金额的损益挂钩,从而激励当事人积极履行债务,发挥担保作用。

赔偿:是指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当于损失的金钱或者财产的行为。

违约金:一方违约时,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应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款项。其中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的对违约行为的私人制裁。除违约金外,债权人还可以要求赔偿因履行或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补偿性违约金是双方事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东莞洪梅律师,也称为预定损害赔偿额。如果这种违约金相当于替代履约,那么在主张这种违约金后,就不能再主张债务履行或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2 “三金”的联系与区别

三、“三金”适用规则

定金VS违约金,两者不能同时适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和保证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保证金条款。

押金VS补偿,两者可以同时适用。

※《销售合同解释》第二十八条:销售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赔偿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另一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处罚,但保证金和损失赔偿金的总额不得高于违约损失。

具体操作:

押金和赔偿金可以一起申请。在处理押金罚金时,如果债权人仍遭受损失,且没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东莞洪梅律师,债务人应当额外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为损失金额减去押金后的剩余金额。

例1:买方A与卖方B签订销售合同。 A向B支付了2万元定金,合同签订后,A拒绝履行合同,造成B损失3万元。此时,A无权要求B退还押金,还应向B支付1万元赔偿金。

例2:在上述合同中,若卖方B拒绝履行合同,导致买方A损失3万元,则B应按照押金罚金返还双倍押金,即返还A 4万元,A还应向A支付10000元的赔偿金。

4违约金VS赔偿

两者能否同时适用,理论上存在争议。关键在于违约金的性质是补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梁惠兴教授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不能与补偿金和实际履行同时使用。王利明教授认为,如果合同双方明确约定违约金是惩罚性而非补偿性的,则违约金和补偿金可以一起使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节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计算方法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金额。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数额;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当事人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的,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也应当履行债务。

综合本文分析,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补偿性违约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可以与“债务履行”并用。当违约金为约定的延误赔偿金额时,为补偿性违约金;当违约金落在替代赔偿金额约定范围内时,构成惩罚性违约金。

——那么,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同时请求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能否同时得到支持呢?

※案例:【雷艳杰与鞠子全、鞠秉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二庭2014年编着的《合同案件审理指导意见》)

本案中,被告鞠子全、鞠丙辉因未按照约定将股权转让给原告雷艳杰,故被告鞠子权、鞠丙辉构成违约。原雷艳杰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被告赔偿损失(因未转让股权而造成的可用利润损失)200万元。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进入再审阶段。

被告既然违约,自然支持100万元的违约金。对于是否支持损失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复审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损失赔偿可以与其他违约责任方式并用。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实际上已经采用了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合同。至于补救措施,原告雷艳杰一审主张损失200万元,违约金100万元。该金额总额在其可获得的福利范围内,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赔偿的立法精神,应予支持。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对于违约金与损失赔偿是否可以合并适用的思考。虽然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的性质尚有讨论空间,但最高法院在再审判决中对我国违约金的性质进行了解释,这或许代表着法院思路的转变。在此提供此案例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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